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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犯罪记录 让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
  本报讯(通讯员 陈雪 赵杰)近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切实解决了李某某(化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帮助他重新拾起对生活的希望。
  李某某在未满18周岁时,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服刑结束后,李某某努力回归社会,积极参加工作、努力生活,且已娶妻育有两个小孩。但曾经犯过罪这件事情让李某某一直不能释怀,犯罪记录不仅让自己在下一步工作晋升时政审受阻,也给自己的孩子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为自己犯下的错误,我在监狱服刑,身体上的惩罚已经结束七年多了,但这件事情给我带来的心理上的、看不见的惩罚,仍然在折磨和困扰着我,我真的特别后悔当时冲动犯下了错。”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悔恨不已。
  2022年6月,李某某在网上无意间看见《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经过学习研究,李某某将自己以前的判决书找出来,并到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咨询此事,向检察机关反映了自己的情况,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了解该情况后。立即指派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检察官与李某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核实,通过共同对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和判决书进行分析,一致认为李某某的确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该派出所表示一定会依法办事,后期李某某需要时,会为其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感谢检察机关帮助我了结了这一桩心事,心里悬着的石头终于落地了,面对即将竞选的岗位,我一直担心的政审问题也终于得到解决,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将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努力为家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为社会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李某某说。
  关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我国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贯彻“感化、挽救、教育”的方针,积极落实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持续发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每一位失足未成年人。2020年以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112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犯罪记录封存,助力涉罪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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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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