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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案例再现
  一小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影视城研学旅行活动,该活动由某旅行社组织并接待。在活动过程中,该学生被秋千架砸伤。随后,孩子的父亲将学校和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经法院认定,该小学生在等候区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继而发生损害,且旅行社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孩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到达影视城后,应游览要求,学校的老师与学生分开活动,学生交由旅游服务者管理,学校不参与。因此,学生在此期间发生损害,学校不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9.6万余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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