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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兰花”莫要采 非法采摘或触刑律
■通讯员 李俊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近日,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经审查,系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喜爱兰花,故山上采挖兰花3株并种植于自家庭院内观赏,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采挖的兰花为兰科兰属的建兰亚属植物,是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CITES附录Ⅱ保护植物。
  鉴于杨某某采挖的野生兰花数量少,未对兰花造成损毁,并且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宝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宝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除兔儿兰外所有野生兰花均被列入该名录。常见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铁皮石斛、天麻、野生红豆杉、金毛狗、水仙花鸢尾、郁金香属等。
  【检察官提醒】野生兰花在贵州农村随处可见,但爱兰人士们请注意,兰花虽香,切不能随意挖采、出售。珍贵的野生植物在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中具有重要作用,大家要积极参与到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行动中来,共同建设资源丰富、环境优美的生态家园,切不能为了一己私欲,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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