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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 通讯员 彭东俊 记者 罗翔
  近日,罗甸县人民法院对近期审理的2起盗窃案件进行集中宣判,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一:盗窃黄牛获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12月8日,被告人龙某某与周某某(已判决)二人从紫云自治县流窜到罗甸县罗悃镇寻找作案目标。同月9日晚,二人在罗甸县罗悃镇平艾村发现了被害人刘某某放养在该处的黄牛,便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其中的2头黄牛套走并准备牵往紫云自治县百花乡售卖。二人于同月11日在途经望谟县桑郎镇时,被当地公安民警查获,周某某被当场抓获,龙某某逃脱。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龙某某于2022年8月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经查明,被盗两头黄牛已追回归还给被害人,经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2头黄牛价值共计人民币19760元。
  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综合考量被告人具有盗窃犯罪前科、犯罪后潜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二:扒窃他人财物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23年4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罗甸县龙坪镇新农贸市场看见被害人杨某某买菜时露出背包内的现金,便尾随杨某某来到新农贸市场某种业摊位,趁杨某某选购菜种时,刘某某将杨某某的背包拉链拉开一条小缝,伸手将包内的900元现金偷走。刘某某在实施扒窃时,被某种业摊位老板娘发现并呼喊,刘某某见状随即逃跑回家中。
  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综合考量被告人具有6次盗窃犯罪前科系累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罗甸县人民法院将持续以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为抓手,聚焦人民群众关切,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惩治盗窃、电信诈骗、故意伤害等社会治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快审快判、从严惩处,以实绩实效进一步净化社会治安环境,推动社会治安重点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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