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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乌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阳某勇、某地矿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破坏世界自然遗产地梵净山民事公益诉讼案
雷山县法院“双碳”巡回法庭 宣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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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破坏世界自然遗产地梵净山民事公益诉讼案
陈某某在梵净山摩崖石刻违法刻画“丽水陈国”字样现场图。
【基本案情】2021年7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告陈某某在梵净山核心景点红云金顶排队登顶的过程中,在“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上使用登山手杖随意刻画,无视他人劝阻执意刻划出“丽水陈国”字样,对文物和自然遗产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其行为被其他游客拍摄视频并上传至“抖音”短视频平台,在网络新闻媒体上大量转发扩散,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履职亮点】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发现陈某某违法行为后,于2021年7月14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充分运用“检察一体化”机制破解办案难题,全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多次向省博物馆、梵净山管理局、文广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委托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委托浙江省当地人民检察院告知陈某某权利义务并听取意见,前往广东省依法询问涉案视频发布者及其他见证人,依法扎实做好诉前准备工作,保障办案质效。
经调查查明:梵净山是世界自然遗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有着地球上同纬度保存最完好、最典型的原始森林,具有美学景观、生态过程、生物多样性三大普遍价值,有“自然基因库”之美誉,被称为“地球和人类之宝”,同时也是不可再生的生态资源,是贵州生态旅游最具特色的宝贵资源和靓丽名片。涉案的“梵净山金顶摩崖”属于核心景区,同时还是贵州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被告陈某某违法刻划的行为,不仅对梵净山的景观美学功能造成不可逆的价值损害,还损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世界自然遗产生态环境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经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遂于2022年3月2日由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裁定交由事发地江口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结合被告陈某某的认错态度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当庭判决陈某某支付文物修复费用60952.08元、修复方案设计费用38000元、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25000元,共计123952.08元,并判决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其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2年4月18日,被告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开庭审理,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申请鉴定评估人员出庭作证,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该案判决后,法检两院积极贯彻预防性司法理念,向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梵管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建议函》,基于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围绕如何加强梵净山自然遗产地保护、做好梵净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梵净山保护工作合力三个方面提出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建议,被建议单位在座谈中表示完全采纳建议并提出了系列举措。其中,梵管局联合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出台了《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区域执法司法衔接工作规范(试行)》,并结合《梵净山执法协作和资源管理第四次联席会议纪要》制定了《梵净山执法协作和资源管理会商制度》,并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活动3次,在梵净山景区增设法治宣传电子显示屏2个、警示牌20个、监控摄像头2个,流动展播“梵净山刻字案”案例及视频。
【办案效果】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针对游客在景区随意刻划破坏世界自然遗产遗迹和文物的旅游不文明陋习及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第三方资质机构编制修复方案、专家评估惩罚性赔偿等方式确定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价值标准,协同审判机关向主管部门联合制发司法建议函,推动开展社会综合治理,保障《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有效实施,对依法革除旅游刻画陋习,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实现了对自然遗产地生态环境、文物、旅游文明秩序的综合保护,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该案得到权威媒体报道,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法治宣传效果得到铜仁市委书记和省检察院检察长批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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