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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乌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阳某勇、某地矿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破坏世界自然遗产地梵净山民事公益诉讼案
雷山县法院“双碳”巡回法庭 宣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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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勇、某地矿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松桃自治县西溪堡锰矿系某地矿有限责任公司企业,2020年10月31日,该地矿公司将西溪堡锰矿南矿段改建工程承包给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在改建过程中由某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维护和管理。2021年3月12日至18日,该锰矿出现故障未能正常运行,导致矿洞矿井水未经处理直接从沉淀池、淋溶池溢出,一级沉淀池左侧外溢水锰总含量达78.3㎎/L,淋溶池右侧外溢水中锰总含量76.9㎎/L,分别超标38.15和37.45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人民币11.6739万元。
【裁判结果】江口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污水未经处理直接从两侧溢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阳某勇、某建筑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情节严重,对阳某勇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某建筑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某地矿公司、某建筑有限公司购买11.6744万元碳减排量资金,用于替代性环境修复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3.3478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中央环保督查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馈线索。松桃自治县是中国“锰三角”主矿区,涉锰企业集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及技术标准难题,锰污染治理困难重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审判职能,在判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采取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环境污染替代性修复,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首次将碳汇认购融入锰污染环境治理中,为环境污染替代性修复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方法,释放“碳汇红利”助力锰污染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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