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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司法行政系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
  近年来,贵州省司法厅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履行政府立法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切口小、有特色、易操作的特点,突出问题导向,以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为目标,厚植生态文明法治优势,为贵州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我省率先出台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在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上具有标志性意义。我省制定出台的《贵州省河道条例》,在全国地方立法中首次以专章对河长制进行规范,并全面建立五级河长制,制定出台《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是我省首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政府规章,标志着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入法治化管理性阶段。贵州还先后出台《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30余部法规规章,占全省现行有效法规规章近1/3,这些法规规章立足贵州实际,着眼解决问题,既注重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又突出地方立法特色,通过小缺口解决大问题,初步形成了覆盖全面、务实管用、系统协调、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文明法规规章体系。
  为提升立法质量,省司法厅在立法机制创新方面做了全面深入探索和实践,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创新立法规划编制机制,在编制《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时,改变以往以部门申报为主的惯例,提出立法供给侧思路,充分发挥省司法厅作为省政府行政立法部门的作用,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和决策部署,对国发〔2022〕2号文件、省党代会精神、政府工作报告三个法治实施方案以及省“十四五”规划和十五个相关专项规划等进行全面梳理研究,形成了164件立法项目补充清单,反馈部门后,部门对其中的63件项目进行了认领,与部门申报的63件各占一半,一起构成未来五年的立法总量,增强了立法的覆盖面和针对性,也有效防止部门立法利益化。
  省司法厅创新规划计划督促落实机制,制定了贵州省人民政府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督促落实办法,跟踪了解生态文明的重点领域的立法项目推进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和督促落实。同时,创新预备立法项目管理机制,针对一些预备立法项目长期预而不动的情况,制定了贵州省人民政府预备立法项目评估办法,办法立足精选增量、优化存量,设置19项指标,对不启动不推进的预备项目进行评估清退,提升预备项目质量,把有限的立法资源向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项目倾斜;创新立法风险评估机制,率先在全国制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立法风险评估办法》,对关注度高的立法项目在立项、重要内容、征求意见、生效节点等可能引发的立法风险进行预测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特别是涉及面广的生态立法项目,比如制定《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时,引入风险评估,对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协调推进的问题进行充分论证。立足在保护一江碧水、自然生态的守护千年传承的特色公益中,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下一步,贵州省司法行政系统将继续保持创新意识和先行先试的责任担当,立足实际,突出贵州特色,做强立法品牌,护航贵州生态文明建设,使贵州青山常在碧水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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