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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数据化道路探索
——以金沙县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为视角
  ■ 王兴玉
  社区矫正监督是保障社会行刑依法进行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少捕慎诉慎押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刑事判决趋向轻刑化,社区矫正的规模越来越大,传统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存在着及时性不够、实质性不强、信息化不高、联动性不强等问题。
  首先是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程序不畅。当前存在法院作出判决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后仅送达文书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当庭或当面将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的程序、规定和法律责任、义务,导致个别社区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外地法院对生效裁判文书送达不及时,导致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时,社区矫正期限已经开始计算,出现脱管、漏管的情况。现在,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关没有互通的渠道,文书还靠最传统的邮寄方式,文书出现错误的,司法局提出异议还要重新移送,一来二去,导致时间超期。
  其次是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不规范。通过调研基层检察机关向司法局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不难发现,现阶段,还存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混乱的问题。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要与成年人分开,但是很多司法所在执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时候往往没有分开,有一部分未成年人档案没有特别标注,在月度评审和季度评审时与未成年人的评定结果一起公开公示。有的对请假、申请环节把关不严,《贵州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请假的情形,但是通过调研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发现很多社区矫正人员往往只有请假手续,没有销假手续,甚至某些准假程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矫正机关也往往只是纸面审查,没有调查核实,一些经常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往往所附的证据材料单一。
  再次是社区矫正工作形式化。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初衷就是让罪犯更好地融入社会,但是由于社区矫正群体的规模不断扩大,导致社区矫正的工作更多流于形式。通过调研发现,基层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一般是1-2名,这些人员除了承担社区矫正的工作外,还要承担其他工作,导致许多社区矫正工作并未实质性开展,重档案轻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如矫正方案简单、雷同、缺乏针对性,很多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指定的社区矫正方案已经成为模式化,没有根据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矫正方案,方案也往往是一次性,没有实时根据矫正对象现实表现情况作出调整。对于未成年人的矫正措施不精,未能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改造未成年人的优势,很多缓刑期间的未成年人又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同时还存在监管形式化的情况。社区矫正人员按照规定要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行踪行程,但是几乎所有档案人员的管理都只有司法人员的记录,没有相关的定位材料等印证,司法人员往往也只是对矫正对象进行简单的询问,并未实际核实矫正对象所在位置。当前还有学习教育形式化的情况。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往往都是签到、拍照,然后列入档案,其中较为规范的有矫正对象的学习记录,但却有一部分没有学习记录,矫正对象往往只是学过,而没有学到、学懂。
  鉴于社区矫正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可分两个阶段完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第一阶段主要实现以下功能:
  一是实现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电子数据化功能。开发档案管理功能模块,将辖区内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档案按照一人一档的模式统一录入平台管理,该模块应具有录入矫正对象相关信息、上传管理资料、查询相关信息等功能。通过该功能模块,检察机关可查询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时间、报到时间、参与学习情况、外出请假等有关信息。同时录入在矫人员的详细化信息,比如婚姻状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等,在海量数据的基础上,设定特定的规则算法,根据算法对在矫对象是否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思想动态是否稳定等作出预警判断,发现风险系数较高的矫正对象,及时与矫正机构会商,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和矫正措施,消除可能再犯罪的因素。
  二是实现交付执行环节检察监督功能。开发社区矫正对象数据登记模块,解决审判机关交付社区矫正执行不及时甚至是不交付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及时性、有效性问题。检察机关收到法院判决后,及时将需要交付社区矫正执行的人员进行登记录入,该模块具有将检察机关登记录入的社区矫正对象数据(判决已生效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录入交付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数据进行比对的功能,检察机关通过一键查询功能,便可查到应当交付社区矫正执行而未交付执行的人员名单,及时发现并发出纠违,进行监督,避免脱管漏管的情况出现。针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监督,想要实现由监狱与矫正人员所在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数据联通可能有一定难度,可以在模型里增加矫正机构安置帮教模块,矫正机构直接从系统内上传安置帮教人员的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在系统里对释放人员的判决书设定关键搜索词,就可以直接筛选出需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即可建档进行执行,检察机关也可以实现全过程的监督,发现未及时执行的,同样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提醒整改。
  三是实现社区矫正执行过程检察监督功能。开发社区矫正执行管理功能模块,对社区矫正执行期间的在矫人员参加学习、活动轨迹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和监督,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参加学习弄虚作假、外出不请假等问题。该模块具有每次学习拍照上传签到、拍照上传签退的功能,并通过与学习场所的同录设备联网交互,使同录设备在学习过程中随机自动抓拍学习照片上传至该功能模块,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情况全过程纳入该功能模块进行管理。同时该功能模块具有查询功能,检察机关通过查询功能便可知晓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管理情况。对于在矫人员社区矫正期间的活动轨迹管理,通过利用专门手机APP对其活动轨迹进行管理的基础上,开发轨迹管理报警功能模块,使该功能模块与轨迹管理手机APP进行互联,出现活动轨迹超出设定范围的情形时,轨迹管理手机APP将信息自动发送到轨迹管理报警功能模块,轨迹管理报警功能模块发出报警信息,检察机关即根据报警信息开展核查工作,核实是否属于不假外出等违法规范行为,实现全面、精细、及时监督,对违法行为留痕,解决现有人工填写资料、随意修改的问题。
  四是实现“减假暂”案件监督模块。对于“减假暂”案件设置出专门的模块,决定机关必须将相关的材料进行上传,涉及人员的判决书、监狱平时表现情况以及因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文书,检察机关的监督建立在海量数据的基础上,对数据设置专门的检索和算法。对于假释案件,可对是否委托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再犯罪危险评估进行监督,一旦缺少法定程序,系统直接预警。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依然要进行定位,比如有的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是严重疾病或精神疾病,但其定位却显示活动频繁,系统就可进行预警,检察机关即立马对该案件进行深入审查。
  在模型中,检察机关还可通过该信息网络平台发现审判机关在交付社区矫正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可直接在该模块拟制检察监督法律文书,发送给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检察监督法律文书后,即可在该模块中将整改情况进行回复,以健全的体制倒逼社区矫正执法规范。
  (作者单位: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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