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兴起,在推动行业发展、丰富文化供给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问题也接踵而至。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已达1.83亿,互联网普及率为94.9%,其中学龄前就接触互联网的比例达33.7%。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环境,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辨别力和自控力不强等因素,很容易在网络世界中沉迷上瘾、盲目效仿。“小学生打赏主播花掉家长多年积蓄”“3岁萌娃做吃播体重增至70斤”等不良现象为社会敲响了警钟,失范的网络直播非但不利于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还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极大危害。
2022年5月7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提出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还要求平台方全部取消打赏榜单等多项举措。如何治理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乱象?怎样为未成年人筑牢全方位网络保护屏障,引导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案情再现
2022年7月,刘先生16岁的儿子在观看某网络平台直播时,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累计打赏近160万元。刘先生得知后,起诉该科技公司要求返还全部打赏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刘先生的儿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成年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意见》明确指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媒体评论
加强监督合理引导未成年人上网
北京青年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监督,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措施,优化“青少年模式”,履行好平台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