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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非遗文化 留住美丽乡愁
依法保护 让文物绽放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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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王杏 整理
黄林(全国人大代表):
树立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作为基层文物工作者,我认为在文物保护利用方面,建议要做好以下工作,树立全民文物保护意识。要在全社会普及推广文物保护知识,增强群众依法保护文物意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保护文物,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我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做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方针。筑牢文物保护安全防线。各级各部门要树牢安全意识,筑牢安全底线,夯实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提高文物火灾预警防控能力;要针对文物犯罪的新特点,坚决打击盗掘盗卖文物犯罪活动;激活政府对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筑牢文物保护法律保障机制,守护文化遗产。让文物保护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文物工作者要深入挖掘文物本身的故事、文物所属历史阶段的故事、深刻理解文物中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准确提炼并展示中华文化的精神标识,更好体现文物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使其发挥更大的影响。
彭静(全国政协委员):增加规定检察机关
就文物保护的公益诉权
文物是活着的历史,保护好文物既是对历史负责,也是对子孙后代负责,必须筑牢文物安全底线。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是助力文物保护、守护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但在实践中,该项诉讼机制实施仍面临多重困局。如何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检察机关在其中如何担当作为?虽然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第87条确立了文物公益诉讼条款,但整体表述过于原则化,且只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规定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我建议未来的立法中增加规定检察机关就文物保护的公益诉权,并具体规定原告资格、诉讼请求、救济模式等内容,同时配套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文的修改,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检察提供法律依据。
对于文物资源具有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特点,事前防范比事后救济更有价值。以预防损害为核心原则,在文物保护领域建立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和有关组织可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破坏文物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以实现对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的整体保护。
同时,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从建立文物保护长效机制、营造文物保护良好法治环境等方面靶向发力,加强与文物保护部门沟通协调,督促行政单位全面履职,联合各方共同破解文物保护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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