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 ■记者 张斌
“家庭教育关乎千家万户,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有助于构筑和谐家庭。”5月19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妇联召开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新闻发布会。贵州日报、法制生活报、遵义日报等媒体记者到场参会。
发布会通报了遵义市“红城有爱·法护未来”家庭教育服务中心(工作站)成立一周年工作开展情况、全市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情况,并发布了5起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吴某某盗窃案
家庭教育指导助力失足未成年人重返校园
基本案情: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盗窃被害人现金共计750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吴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宣判后,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于2023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工作开展情况:注重社会调查,找准犯罪原因。吴某某父母早年离异,其主要与母亲伍某某一起生活,因母亲忙于生计疏于管教,吴某某嫌家里给的零花钱不够消费,遂产生了盗窃念头。
注重释法说理,细化家庭教育指导。承办法官先后多次与吴某某及其母亲沟通,及时对判决结果进行释法说理,并对吴某某母亲伍某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吴某某及其母亲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
注重部门协作,做好延伸帮教。法院多次与教育局联系,并由教育局与吴某某之前就读学校沟通协调,现吴某某已重回久违的校园继续就读学习。
注重跟踪回访,提升帮教质效。通过定期回访,法院向吴某某的母亲了解到吴某某目前已按照学校安排进行实习。
典型意义:真情化作雨,润物细无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和未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始终坚持“特殊、优先”保护司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及时开展延伸帮教、定期回访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力未成年被告人重回正轨。
案例二 李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特别程序特别“关怀”
基本案情:2012年,被申请人牟某某与郑某1(已故)生育一子,名郑某2。申请人李某某系郑某1之父。2017年,郑某1在上班期间不幸身亡,家属获得赔偿79万元,除去支出,尚余75万元,后各方未对赔偿款进行分配。其间,郑某2跟随申请人李某某生活。
2022年,郑某1家属将赔偿款中的45万元存于郑某2账户内,后牟某某再婚并将存于郑某2账户中的存款转账43万余元至其账户内。2023年2月,郑某2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牟某某的账户,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工作开展情况:开展调查,准确评估家庭教育状况和纠纷起源。法院受理该案后,分别对申请人李某某及被申请人牟某某进行询问,了解到郑某1去世后,郑某2跟随申请人李某某生活,且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要求变更监护权,而系双方因郑某1赔偿款事宜发生争议,欲通过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保全相应赔偿款。
调解优先,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职能。法院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送达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双方签订了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提升双方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意识。以此为基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在村委会的见证下,双方就赔偿款以及郑某2应得部分赔偿款的监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
部门协作,最大限度实现家庭教育工作效果。为切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法院召集郑某2所在地妇联、民政、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听证,同时聘请心理辅导师与郑某2进行沟通及专业的心理辅导。后申请人向法院撤回要求变更监护人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是变更监护关系的特别程序案件,法院充分听取了未成年人自己的意见,主动联系社区、民政、妇联等组织参与听证和座谈,聘请心理辅导师对涉诉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并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调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并促成当事人就赔偿款、监护权达成协议,既解决了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物质保障问题,又解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问题,最大程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案例三 冯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案
引导夫妻离婚后积极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2023年2月,冯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白某某离婚。冯某某诉称双方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子白某1。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冯某某与白某某离婚,子女白某1由白某某抚养,冯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工作开展情况:加大实地走访。为了深入了解白某1的监护及家庭教育情况,法院主动与当地村委会进行联系,到白某某家中进行走访。经走访,了解到孩子白某1现随祖父母一起生活。法院随即与白某某进行联系,并且在开庭审理前向白某某发出了家庭教育令以及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
加强部门联动。虽在本案中,白某某未阻挠冯某某行使探望权,无明确探望权之必要。但为了确保双方均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法院联合当地妇联、学校等单位和部门,从不同角度引导冯某某离婚后要定期探望子女、白某某应予配合冯某某行使探望权。
加大宣传教育。针对不少父母离婚后将子女托付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后出去打工的现象,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法院联合当地妇联,共同开展了一场家庭教育宣讲活动,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帮助祖辈改变家庭教育理念和观念,引导祖辈们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
典型意义: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陪伴子女成长和家庭教育更是作为父母应尽的责任,不因父母离异而改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受到良好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父母离婚后,探望权的实现是子女接受父母家庭教育的前提。在办理离婚案件,明确抚养权后,存在因探望权无法实现而导致未共同生活方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形,法院应延伸司法触角,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服务。
案例四 罗某某诉祝某离婚纠纷案
家庭教育指导助力构筑和谐家庭
基本案情:2015年,罗某某与祝某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一子祝某1,2018年生育一女祝某2。罗某某于2021年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2022年,罗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在一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一审宣判后,祝某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改判不准予离婚为由提起上诉。
工作开展情况:找准切入点,做足家庭教育指导事前准备工作。通过提前查阅卷宗及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发现二人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冲突矛盾,罗某某提起离婚的原因是祝某对其和孩子缺少关心,罗某某亦担心离婚后,子女将得不到细致的照顾和良好的教育。找准该切入点后,办案法官与家庭教育指导老师进行充分沟通,共同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方案。
抓好发力点,做细家庭教育指导事中功夫。办案法官与家庭教育指导老师抓住二人担忧孩子离婚后的教育和心理健康,通过讲述正反两面两个真实的案例,让双方认识到完整的家庭、父母的陪伴与关爱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祝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当面向罗某某道歉。罗某某当场表示原谅祝某,提出撤销离婚起诉的申请。
把握关键点,做实家庭教育指导事后监督。在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后,承办人定期对二人进行回访,提供法律咨询、讲解科学的育儿知识,指导二人共同努力修复婚姻关系,共同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典型意义: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而孩子的教育与成长也是千万家庭最关心的问题。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难免产生矛盾与分歧,如未能理性面对,将会导致家庭的破裂,最终的受害者将是未成年子女。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抓手,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融入案件办理,有利于推动诉源治理、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矛盾以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五 刘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父母履行监护职责
基本案情:刘某与陈某某订婚后,于2017年生育孩子陈某1,于2020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刘某、陈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过争执。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某离婚。在一审中,双方均坚决表示不愿抚养孩子。
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准许刘某与陈某某离婚,子女陈某1由刘某直接抚养,由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以自己无能力直接抚养陈某1为由提起上诉,诉请改判子女由陈某某直接抚养。
工作开展情况:耐心倾听,获取双方信任。本案具有特殊性,夫妻离婚时均不同意直接抚养子女,但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二审中,家庭教育指导老师与案件承办法官分别与二人深入谈心,了解背后深层次原因。
细致指导,突出父母责任。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家庭教育指导老师、承办法官召集刘某、陈某某召开家庭教育指导会,从科学育儿知识、未成年人保护家庭责任、心理疏导等角度讲述父母的关爱与陪伴对孩子一生的影响。
妥善化解,消除彼此误解。指导会上,随着一个个案例的讲述,刘某与陈某某的态度慢慢发生转变。最终,考虑到刘某的具体情况,陈某某主动提出子女由自己直接抚养,而刘某也表示愿意按照比一审确定的抚养费高出2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表示以后自己条件好转,抚养费也会增加。
典型意义:在有的离婚案件中,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但双方因受到经济收入、子女照看等实际情况的限制,均不同意直接抚养子女。在此类案件处理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法院作出判决时的棘手问题。法院引入家庭教育指导,有效地增强和唤醒父母家庭教育的责任感和主体意识,从而引导父母克服困难,积极主动抚养子女,最终妥善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