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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叶:既要“明事理”也要“解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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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叶:既要“明事理”也要“解心结”
■ 通讯员 蒋敏 记者 贾华 整理
我叫何叶,是金沙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一名员额制法官。我之前曾在人民法庭多年,主要工作就是和农村群众打交道,解决家长里短,左邻右里的纠纷。相对来说,农村矛盾纠纷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是要处理好化解好纠纷却并不容易。
很多时候,即便在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判决的情况下,矛盾仍然没有化解,反而有可能因为一纸判决激化矛盾。所以,要处理好这类纠纷,不仅要“明事理”,还要“解心结”。
今年2月,我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过我和法官助理的耐心释法调解,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告当庭支付了赔偿款。
事情是这样的,2022年1月,原告霍某为被告罗甲(化名)翻新房屋拆除房屋胶瓦,拆除过程中霍某不慎摔下受伤,治疗完毕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霍某迟迟未收到赔偿款,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我见罗甲和霍某系同镇村民,收到诉状的第一时间,便立刻联系被告,试试看能否调解该起纠纷。岂料被告接到电话时态度恶劣:“这关我什么事?我是和罗乙(化名)达成的承揽合议,然后罗乙去找他来做事情的,我赔哪样赔?”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我依法追加了罗乙参与了本案诉讼,并打算组织原、被告双方开一次庭前会议。
因罗甲长期在外务工,不便到庭,我便通过线上平台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让我感到庆幸的是,所有当事人都准时参加了,包括当时态度抗拒的罗甲和后来追加诉讼的罗乙。通过当事人陈述及举证质证查明,霍某与罗乙均受雇于罗甲,所以我耐心地向他们释法明理,简单地分析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听完后,罗甲点点头,表示已经清楚认识到了需要承担的责任。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罗甲认为霍某是索赔没有依据,且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自己也拿不出那么多钱,霍某说不行就申请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我便又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再次向他们分析案情、计算损失和赔偿金额。罗甲和我说:“法官,其实这个案子我们还是想调解,我的家庭条件不好,全家人都在外面打工,想请法官问一下原告可不可以把赔偿减少一点?”
为避免判决后被告又确无履行能力,不及时支付赔偿款,导致双方矛盾更大,我回答道:“我们可以去尝试着做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但是你也要表示出你的诚意,如果原告让步,但是钱不到位的话,人家可能就会不同意。另外,你可以和家里人商量一下,再把赔偿金额算一下。”
罗甲答应道:“要得,我们马上去和家里人商量一下,只要他同意让步,我们就先把钱准备好,明天来法院,当庭把钱数给他。”
很快,罗甲就将其与家人商量好的赔偿金额告诉了我,他说原告同意的话,他就马上去筹钱。我立即将罗甲的想法转告给霍某,霍某叹了一口气说:“好嘛!我答应了!我想到他家的家庭条件不太好,也担心法院处理后,他不给我钱或者拖个几年,多的麻烦都出来了……”
第二天,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准时来的法院,双方再次对赔偿金额进行明确后,罗甲当庭将赔偿款现金给付霍某,霍某随即申请撤回起诉。
霍某对我说:“我受伤一年多了,终于得到了赔偿。”罗甲也如释重负地表示:“我终于放下了一件事,可以安安心心地出门打工了。”
我也感到无比欣慰。欣慰之余,我再次清晰地认识到,用心用情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争取在每一个案件中收获当事人的理解,明事理、解心结,便是人民法官工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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