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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通讯员 刘欢
  【案情回放】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孙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四个月后,双方因发生矛盾分开生活并终止恋爱关系。同居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86550元,其中转账金额在1000元以上为53700元,转账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为32850(其中部分转账金额为520元)。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3035.73元,(其中部分转账金额为68.88元、13.14元、52.0元、188.88元、5.20元)。原告吴某某主张其转账给被告的目的是想与被告共同生活,维系双方的男女朋友关系,直至双方缔结婚姻,过完下半辈子。被告现不愿意与其继续恋爱且与其他异性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
  【法律解析】息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的转账款项发生于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原告吴某某在双方恋爱、同居生活期间转账支付给被告的款项,系原告基于双方感情、信任以及对未来婚姻生活的憧憬而向被告孙某的赠与行为。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蕴含特殊意义的转账款项,如5.20元、52.0元、520元、13.14元、68.88元,188.88元等,转账金额较小,应当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相互进行情感表达的自愿赠与行为,双方应互不返还。
  对于其中在1000元以下转账款项(除蕴含特殊意义的转账款项外),转账金额大多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不等。因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存在一定生活消费开支,该部分转账款项应当认定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转给对方用于日常共同生活、维系恋爱关系的自愿支出,该部分转账款项被告亦不予返还。
  原告向被告转账在1000元以上的款项达53700元,转账金额较大,已超出一般男女朋友之间相互赠与财物的合理限度和范围。原告转账的目的是为了与被告恋爱、共同生活,直至缔结婚姻,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原告以与被告共同生活、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原、被告在恋爱、交往期间,被告同时与其他异性保持男女朋友关系,且现不愿意与原告继续恋爱、缔结婚姻。原告吴某某的赠与目的不能实现,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被告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返还原告,故法院判决被告孙某返还原告吴某某537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对于其中转账金额较大,超出一般男女朋友之间相互赠与财物的合理限度和范围的部分,男女一方转账的目的是为了能与对方缔结婚姻,该行为宜认定为以双方今后共同生活、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若赠与目的不能实现,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接受财物一方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对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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