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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检察院监督非法捕鱼者增殖放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本报讯(通讯员 秦啟安 欧涛玮)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被告人张某及周边群众共10余人来到瓮安县玉山镇中火水库,随着6000余尾鱼苗被放入水中,张某成功履行以增殖放流方式对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进行补偿和修复的法院判决内容。
  2022年6月,张某在禁渔期期间,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禁渔期张某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方法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对生态造成了损害,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采纳并当庭宣判,张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按照瓮安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损害评估及修复意见》,通过增殖放流方式,对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进行补偿和修复。
  “增殖放流能恢复水域内已衰退生态,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为渔业和渔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有利于保护水域生态平衡性和生物多样性,达到‘以水养鱼、以鱼净水’的目的,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2021年至今,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打击犯罪+生态修复”双管齐下的办案理念,共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11件11人,督促增殖放流共计265260余尾。
  接下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将不断探索“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的工作路径,积极推动受损生态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为守护生态环境构筑有力的司法屏障。
  检察官提醒:长江十年禁渔是为修复生态,惠及后人的有效举措,瓮安县乌江流域作为长江重点水域,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全面禁捕,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并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民事侵权责任。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莫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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