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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 一男子被判刑
  ■ 通讯员 陈发军
  【案情回放】2017年至2021年10月,魏某某在瓮安县文峰中路经营某保健品店。期间,魏某某在没有索要产品检验合格证等的情况下,向一名上门推销保健品的男子购买6大盒“春药粉”“红蜘蛛”在店内销售。2021年10月21日被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鉴定查证,魏某某所销售的“春药粉”“红蜘蛛”保健品内含非法添加物质。
  【法律解析】经审查,瓮安县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魏某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禁止其一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责令魏某某承担其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1000元,并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瓮安县人民检察院聚焦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要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人民群众健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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