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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精准施策,确保特别没收“打财断血”见实效
  ■ 曹波 朱珊霖
  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强调,要全力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持续打击有组织犯罪已成为长期性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必然举措,其中得到广泛适用的有组织犯罪财产特别没收制度,具有从根本上预防有组织犯罪重燃的现实价值,是深层次“不凑数”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关键处置措施,契合新时代重视“经济犯罪、经济解决”刑事经济制裁功能的现实要求。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制度化与精准化进程,已成为科学预防与深度惩治有组织犯罪的题中之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反有组织犯罪法》恰逢其时。基于有组织犯罪财产特别没收的精准化要求,《反有组织犯罪法》专章规定的“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是落实常态化扫黑除恶与规范化开展犯罪斗争的最新成果。
  迎接有组织犯罪新挑战 应对财产特别没收司法困境
  有组织犯罪惩治中涉案财产特别没收的适用比例明显高出其他一般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前,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没收的实体法依据为刑法第64条之特别没收,其过于抽象性的规范表述致使有组织犯罪财产没收正存在部分现实问题亟待解决。首先,财产甄别难度大,财产认定未审先判。有组织犯罪财产特别没收在实际中往往面临难以厘清财产状况的困局,其根本上是由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审判法院于各阶段逐步后置财产认定责任,从而致使涉案财产审查甄别义务最终下移至执行阶段。现行有效的《财产处置意见》提出,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具有认定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范围的义务,但实践中此义务却并未得到有效执行。而审判实践中,部分法院对于被执行人财产认定的相关内容难以把握时,倾向于将财产笼统认定为被执行财产,实质上是将问题再次后置于执行程序。
  其次,证据收集难度高,财产执行效率偏低。有组织犯罪财产特别没收对证据具有较高程度要求,实际操作中执行难度较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组织犯罪财产金额巨大,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交织的特点提升侦查人员取证难度。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查清并甄别涉案财产的权属、种类、性质、用途举步维艰,往往只是向法院移送财产清单;有组织犯罪案件事实复杂以及犯罪人数众多,犯罪行为时间跨度较大,种种特点加大取证时间的长度;有组织犯罪被执行人财产具有一定隐蔽性,其“以商养黑”的跨领域敛财特点增加财产特别没收的操作障碍,财产性判决及履行情况总体上出现了高判决率、低执行率的局面。
  最后,救济程序复杂化,财产救济难度提升。面对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时间跨度长的有组织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没有足够的资源对违法财产的调查及保管工作尽善尽美。大量的有组织犯罪证据审查任务,导致检察院放松对涉案财产证据的整理。仅附财产清单且缺少前期甄别判断的涉案财产处理工作,则致使法院对财产特别没收范围的认定出现误差。并非任何财产权属关系的认定错误均能在执行过程得以发现,审判阶段无法查清资产的性质来源,无法判断被告人财产范围终会招致隐患。与此同时,有组织犯罪案件涉案人数多、涉案证据杂,因财产异议而启动再审的可能性极低,进而提升了有组织犯罪财产救济难度。
  《反有组织犯罪法》新突破 财产特别没收精准细化
  为强化有组织犯罪打击的彻底性,提升有组织犯罪惩治的精准性,《反有组织犯罪法》坚持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正视犯罪惩治中出现的规范适用问题,总结过往立法经验,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有组织犯罪财产特别没收的刑法规制。《反有组织犯罪法》在犯罪财产认定与处置层面展现出足够程度的重视态度,有组织犯罪财产特别没收制度因此得以健全,为反有组织犯罪体系化、法治化预防工作提供高水平法律依据。为改进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的不足,《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涉案财产的认定甄别义务分配至公安机关与检察院,规定其应当对涉案财产开展审查工作,并在移送财产清单时提出财产处理意见,由此厘定公检法对财产没收范围认定的职权义务;以有组织犯罪的犯罪资产巨额且混杂、犯罪人数众多且分散的特点为基准,《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有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明显降低检察机关的证明难度。具体而言,控方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为被告人犯罪期间获得,并具有认定为组织犯罪财产的高度可能性即可。此时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人承担,如被告人无法证明财产合法来源,则承担财产划入特别没收范围的不利后果;针对有组织犯罪包括财产特别没收在内的财产执行手段,《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门明确财产权利救济机制。立法规定有组织犯罪财产利害关系人有权对涉案财物处置提出异议,财物处理后仍有权提出申诉或控告,公检法机关具有直面财产异议、核实财产范围、听取利害关系人请求理由的义务。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产处理提出异议时,法院不应当仅以“不属于异议案件审查的范围,可另寻其他途径解决”为由裁定驳回申请。《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于财产处置救济机制的完善是法律积极应对现实痛点的重大举措,改变过去有组织犯罪财产没收救济仅作为“其他事项”而缺少特别规制的状况,是与公检法财产认定职能划分相衔接的关键规定。
  《反有组织犯罪法》适用引导 确保“打财断血”见实效
  《反有组织犯罪法》承载着理论界与实务界之期望得以确立,法律促进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落实,对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破解司法执行难题具有积极价值。必须明确有组织犯罪财产特别没收的准确性具体性要求,为《反有组织犯罪法》后续适用提供有效指导。
  《反有组织犯罪法》回应现实有组织犯罪财产特别没收实际执行痛点,将犯罪期间所获得的,具有高度涉黑可能性的财产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人。事实上,有组织犯罪的隐蔽性决定若要彻底打击犯罪组织经济能力,须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经济基础可能产生的不当性,与被告人所得利益可能具备的合法性两者间进行比较。相较之下,被告人自身证明财产合法性似乎更为便利,且现实中有组织犯罪被告人的财产利益保护总是弱上一筹,法律选择责任倒置的规制路径无可厚非。但值得注意的是,《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区分涉案财产是否合法,是其在保障财产道路上的一大突破,然而须要警惕将所有的财产认定证明责任承担转嫁至被告的极端情形出现。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与领导者,积极促进犯罪集团的目的达成机能与集团维持机能等交互运用,为自身谋取巨额利益,承担全部转嫁举证责任具有合理性。但对于一般性缺少犯罪资历与犯罪所得的普通成员,一律强制性转嫁举证责任则不具备妥当性。
  同时,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认定与处置的特点导致有组织犯罪财产没收案件证据关系复杂较难梳理,且易忽视被告人与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利保护。为实现有组织犯罪惩治“打准打实”的原则目标,应当重视有组织犯罪财产特别没收案件的财产证据证明,专门针对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开展举证质证。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应当对涉案财产相关的事实与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正是对过去将涉案财产认定问题后置的反思,审理阶段专门针对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特别没收举证质证是此次立法的内涵要求。本次立法欲强调此问题的解决,除原则性规定外,对涉案财产相关的事实与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应当包含两方面内容开庭前的庭审准备与庭前会议对案件财产的调查要求;法庭审理环节应对涉案证据开展举证质证。如此方能为涉案财产合理公平处置提供更为详细的实践性指示。
  众所周知,涉案财产特别没收是对违法犯罪者的应有惩罚,具有阻断组织犯罪再形成的现实作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指示的必然要求。《反有组织犯罪法》坚持问题导向,切合我国有组织犯罪惩治实际,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惩治经验,科学构建有组织犯罪财产没收机制,为推动有组织犯罪财产特别没收工作在法治现代化轨道上有效开展供给必要的制度规范。有组织犯罪治理作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其涉案财产特别没收等“打财断血”措施必须精准、精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后续适用仍须继续强化涉案财产举证质证工作、特别没收范围认定工作以及财产救济赔偿工作,以期健全有组织犯罪财产特别没收精准化体系。
  (作者曹波: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贵州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高端智库研究员;朱珊霖: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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