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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并实施盗窃 一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 通讯员 梁真榕 记者 任莉
【案情回放】2022年10月,梁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在实施网络犯罪过程中支付结算,从中抽取百分之五的提成。同年11月,梁某某在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其支付宝账户内网上银行小程序被冻结44000元,梁某某将其解冻后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在银行取出人民币32000元用于消费。
【法律解析】晴隆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黑吃黑”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盗窃罪(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另案处理)提起公诉后,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同时,检察官提醒,银行卡与个人信息深度绑定,一定不能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轻则影响个人财产安全和征信记录,重则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工具人,涉嫌犯罪。更不能贪图不义之财,以“黑吃黑”的方式窃取赃款,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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