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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古楠木王”出售获利 多人被判刑并承担替代性修复救助费用
■ 通讯员 杨秀启
【案情回放】2022年2月1日,剑河县南哨镇南哨村群众发现位于“白岩屋脚”山场的古楠木树蔸处遭到“切块”,受伤严重。被毁害的古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树种,胸径为1.9米,胸围6米,树龄2600年,在当地被称为“古楠木王”。
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陆某州、张某富等人为获取经济利益,相互邀约盗割楠木板料出售,流窜于剑河县南哨镇、台江县南宫镇等地,以切割楠木树块的方式盗取楠木,出售给罗某正、杨某永等被告人,再以邮寄的方式跨省转运出售至福建、广西等地。形成了盗、运、销、购的犯罪链条。被告人利用夜晚作案,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0余株,非法交易楠木板200余块,蓄积达2.2893立方米,累计获利414700元。犯罪行为导致7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死亡,有2600年树龄“古楠木王”也惨遭被告人毒手,蔸部木材被盗割,树体遭到严重毁坏,奄奄一息。
【法律解析】雷山县人民法院“双碳”巡回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州等1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行为以及其在犯罪中作用等,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10个月至4年不同的刑罚。
同时,由于11名被告人以及4名附带民事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受伤、死亡,造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雷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毁害的生态进行替代性修复。判决要求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被告根据鉴定意见和有关部门修复方案,对于受到伤害的“古楠木王”进行恢复救治,并承担替代性修复救助费用29万余元。此外,15人共同承担惩罚赔偿金15万余元,并追缴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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