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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原告变被告
 ■通讯员 李海星
  【案情回放】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与邓某兵、赵某等人在赵某位于威宁自治县陕桥街道的家中进行赌博。赌博过程中,邓某兵将携带的一万余元现金以及向邓某俊借的一万元现金输完后,采用喊空账、未实际给付赌资的方式继续与李某、赵某等人进行赌博。至次日凌晨4时许,赌博结束结算时,邓某兵共计欠李某六万元赌债,李某遂让其子李某景写下邓某兵欠李某六万元的借条,邓某兵在该借条上签名捺印。后李某索要该笔欠款无果,便于2020年9月22日,以邓某兵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同年11月2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发现原告与被告间的“债务”系由赌博产生,赌博在我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该“债务”便属于非法债务亦属于无效债务,赌债债权人不具有诉权及请求权。该法院于同年12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此外,李某以民间借贷名义向法院主张赌债,更是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刑事犯罪。2021年1月15日,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将被告人李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县公安局调查处理。至此,一场民间借贷纠纷演化成了一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刑事案件,民事诉讼的原告成了刑事诉讼的被告人。
  2023年2月20日,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最终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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