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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电瓶车 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报讯(通讯员 杜绍敏)近日,黄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俗称:电瓶车,经鉴定系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后其驾驶的车辆与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黄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经认定,黄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00.91mg/100mL。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黄某提起公诉,黄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
黄某作为本案的嫌疑人,其在供述中称所有的爱玛牌电瓶车是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不认可车辆属性鉴定结果。生活中普通群众也存在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混为一谈的现象,认为只要不是以燃油为动力的车辆,均不是机动车。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本案中黄某驾驶电瓶车以电力驱动,属于电瓶车属摩托车分类下的电动轻便摩托车范畴,系机动车。承办检察官认为,醉酒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未持证上牌,未具备合格交通安全常识和技能,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其现实的危险性由此可见,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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