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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检察院对一起买卖伪造公文、证件案提起公诉
  本报讯(通讯员 何建龙)军队形象不容玷污,军人声誉不容损坏。近日,平塘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某、杨某涉嫌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钟某从其战友孔某处得知通过用假的军用驾驶证去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领真的民用C1驾驶证,可以不用考试就能拿到机动车驾驶证的渠道后,二人协商由钟某找人来买证,费用是每人2000元至8000元不等,每购买成功一人还给钟某返利500元。钟某答应后在孔某出价的基础上适当调高价格到每人2000元至18000元不等,以此赚取中间差价。2019年,钟某为杨某购买军用驾驶证成功换领民用C1驾驶证后又让杨某找人来买证,由杨某适当调高价格来赚差价。之后杨某通过快手、抖音、朋友圈等平台发布信息,寻找买证人员,并再次将价格适当调高来赚中间差价。2018年12月至2021年9月期间,钟某为他人购买假的军用驾驶证、退伍证共16本,总计从中获利60000余元。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杨某从钟某处购买军用驾驶证、退伍证等武装部队材料成功换领民用C1驾驶证后,与钟某共同为他人成功购买假的军用驾驶证、退伍证共2本,杨某从中获利14000余元。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围绕涉案证件是否属于武装部队证件、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进行全面细致审查,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为确保办案质量进行了自行补充侦查,并对钟某、杨某展开详细讯问。经审查认为,钟某、杨某为一己私利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已经触碰法律的红线,遂以二人涉嫌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军人证件是部队制作的用以证明军人身份和荣誉的凭证和依据,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将军人证件作为商品随意买卖,已经严重影响军队的形象和军人的声誉,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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