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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本报讯(通讯员 陶万开 石光涛)近日,由平塘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刘某、张某等14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平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该案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后,平塘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10月,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刘某、张某等14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履行立案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平塘县辖区内多个移动营业代理网点的从业人员刘某等13人,在履行工作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擅自将前来移动营业代理点办理电话卡及相关电信业务客户的手机信息通过网络以5-3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后张某又通过微信网络群转售给黑灰产下游“号商”进行牟利。刘某、张某等14人在未经个人信息主体有效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过9350条,共非法获利32.6377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等人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行为还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了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已经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个人信息权益遭到损害的民事公益赔偿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侵权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张某等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不等刑期,并宣告缓刑执行,共处罚金30万余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判令刘某、张某等14人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32.6377万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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