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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视域下矛盾纠纷化解应充分发挥基层治理作用
《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看待“雾炮车”投放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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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视域下矛盾纠纷化解应充分发挥基层治理作用
■陈玉梅 陈晓雪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需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不仅要学习现代社会运用法律思维化解纠纷的模式,还要从中国几千年优秀传统文化中吸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法。
探究村规民约,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制。人民内部矛盾要在人民内部化解。农民占中国人口的绝大部分,发生在乡村社会中的冲突具有典型的乡土特征。传统乡村社会中化解纠纷的方法主要是调解,且调解大都是民间自发性组织的。由乡贤或乡绅在村里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依赖村规民约或是约定俗成的习惯,将矛盾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村规民约、风俗习惯是“地缘性”“本土化”的法律。贵州、四川、云南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村规民约在乡村纠纷的化解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少数民族在处理事务时有其特别的传统和习俗,其纠纷的产生更有其特定社会背景,因此用村规民约调解解决纠纷,更易于被百姓接受。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机制不仅需要进一步研究村规民约,更需要继续从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信访制度、综合治理等多方面共同发力。
深掘“无讼”观念,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更好巩固基层社会治理。传统文化中“无讼”观念,可以从文化内涵视角丰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国家治理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无讼”观念,应该在新的乡村社会环境下重申,并且结合现在乡村社会的发展,给传统观念注入新的活力。“无讼”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人们具有道德教化的积极意义,能够培养“兼相爱”“和为贵”“克己怀仁”的优秀品质,一定程度上能助益于诉源治理工作的推进。保持文化传播的社会主义方向,通过公共媒体和文化公权力机关、党群组织等多种方式,对“优秀”传统文化中“家”“国”“忠”“诚”“信”等概念进行发掘,并使之成为文化开新的基本面向。文化中强调的“和为贵”等观念,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应该得到不断的地加强,从思想上引导人们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行动上鼓励人们向民间社会寻找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如当事人主动请中间人进行说和调解,拿出解决问题的处理方案,或是社会组织对发生了纠纷的双方积极主动地关心,主动参与到纠纷化解中,用“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矛盾。比如,四川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建立了盖碗茶调解室,将当地传统的茶文化与诉源治理结合起来,把茶端到调解室,引导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在法院的组织下对问题进行商谈。在乡土社会也可以借鉴这样的方式,结合当地的传统风俗习惯,找到适当的契机,引导双方坐下来,平心静气地回溯矛盾的产生,从问题的根源解决矛盾。
重视诉源治理,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诉源治理既是党的二十大强调的社会民生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在广大农村地区,重视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纷方式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从源头开始对诉讼进行治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化解重大危机,提升基层的社会治理能力。从对传统乡村解纷文化的重新解读,到大力培养新生代的解纷资源,帮助化解乡村社会所面临的矛盾,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意义重大而深远。
(基金项目:贵州省司法厅2021年度法治理论研究课题“贵州省积极推进民法典实施强化基层社会治理调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fzkt202106;贵州财经大学2021年校级课题“民法典实施背景下贵州法治乡村建设路径抉择研究”的结项成果,项目编号:2020ZXSY23。陈玉梅: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陈晓雪: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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