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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经检疫猪肉经营户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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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经检疫猪肉经营户被处罚
■ 瞿缘 张红阳
【案情回顾】2022年3月,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大山镇农贸市场部分猪肉经营户存在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收到群众举报以后,该局立即进行了突击检查,进入农贸市场要求该3户经营户出具相应的猪肉检疫合格证、肉制品合格证,该3户经营户均不能提供相应的检疫检验证明,于是执法人员当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3月3日,当事人胡某、何某分别从民主镇尖山村购进生猪,二人购进的生猪没有到定点屠宰场进行检验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二人分别在自己家中自行将生猪宰杀后,把猪肉拉到盘州市大山镇农贸市场上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据二人供述,已分别销售了约190斤和110斤,销售收入分别为2280元和1200元。同时,当事人肖某也同样于当天购进了一头生猪,在自己家中屠宰后,拉到农贸市场上销售了约120斤,销售收入约为1000元。
鉴于当事人胡某、何某曾因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被盘州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后,仍然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情节严重,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相关处罚条例和规定,盘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胡某、何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处罚。另外,鉴于当事人肖某是首犯,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和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减免行政处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不得生产和销售,违者将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
当事人胡某、何某、肖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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