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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获刑
  ■ 邹爽 王希煜 记者 罗翔 
  【案件回顾】不需要付出劳动,只用提供给别人银行卡,帮忙“转账”,轻轻松松就能把钱挣到,遇到这种好事你心动了吗?近日,黔南州三都自治县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岑某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六到九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202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都匀酒吧认识张某(另案处理)后,张某告诉被告人汪某某可以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在网络上赌博的人转账洗钱,每转账成功10000元钱,可以得到150元钱的报酬。于是被告人汪某某就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给张某,由张某操作为电信诈骗犯罪转账,转移赃款共计26笔,涉及金额共计34.5494万余元。被告人汪某某从中获利的同时也学会了操作转账,之后两人便分工继续牟利。尝到“甜头”的被告人汪某某,又陆续介绍被告人岑某、汪某及张某某(另案处理)、陆某某(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帮助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转账,转移赃款共计131笔,涉及金额163.029589万元,并从中获利数千元。三都自治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经依法审判,判决被告人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汪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汪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账户和电话卡均属违法行为,每一张“被出卖”的银行卡、手机卡,可能就是电信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可能就存储着千百个受害者信息。管理好个人“双卡”,不仅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也是保护自身信息安全,避免成为下一个电信诈骗受害者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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