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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卷宗的“瘦身”,一个省份的“突围”
法律底线如何与小店生计两全?
巧解“连环结”力促“实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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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底线如何与小店生计两全?
——播州法院柔性审理乡镇KTV著作权侵权案
■ 记者 杨情丽 通讯员 孟庆莹
近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乡镇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案判决生效,双方均未上诉。案件标的不大,却让承办法官田兴反复掂量:一首歌的版权,一家乡镇小店的生计,法律的天平该如何端平?
案件发生在播州区某镇。一家个体经营的乡镇娱乐会所,平日里是当地群众休闲娱乐的去处。点歌设备里,《两只蝴蝶》《让泪化作相思雨》《突然想爱你》《会呼吸的痛》等耳熟能详的音乐电视作品,可供消费者点播。让经营者没想到的是,这些熟悉的旋律,会引来一场知识产权官司。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设立、民政部依法注册登记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权利人已将放映、维权等权利授权给音集协。2023年8月,音集协取证人员在该镇这家娱乐会所取证时发现,会所点歌设备中包含上述多部音乐电视作品,供消费者点播。
这家会所是个体工商户,面向乡镇群众提供卡拉OK点播服务。自营业以来,会所一直没有与音集协签订版权使用许可合同,经多次催告,也未支付版权使用费。故而音集协一纸诉状,将该娱乐会所诉至播州区人民法院。
起诉时,音集协参照贵州省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要求会所赔偿从2021年8月起计算的经济损失49275元,另主张律师费、取证费、住宿费等维权开支5774.73元,两项合计55049.73元。对扎根乡镇的小个体户来说,这笔赔偿款压力不小。
庭审中,经营者向法官道出难处:“自疫情过后,生意一落千丈,2023年关了几个月的门。后来租期没有到期,租金已经付了,为了赚取租金才继续开业,但经营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的人工工资和包房设备维护,经营状况不好。”
一头是著作权人依法维权的刚性规则,一头是乡镇小微商户的经营冷暖。田兴听取原被告诉辩意见后,仔细梳理案件脉络。根据法律规定,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凝聚创作者创意、摄制、剪辑等创造性劳动,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维权诉讼。这家娱乐会所在经营场所未经许可,公开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也无法举证证明已获得权利人授权、支付报酬,侵权事实成立,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但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法官没有简单机械套用原告诉求的赔偿周期。因原告仅能提交2023年8月现场取证的证据,无法证明2023年8月之前会所存在侵权播放行为。又考虑到被告地处乡镇,消费群体有限,属于小本经营的微小市场主体,法官综合涉案作品知名度、会所经营规模、侵权情节、主观过错、当地消费水平等多重因素,认定侵权时段从取证之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在核算总天数基础上下浮30%,最终判决该娱乐会所赔偿经济损失12127.50元;同时支持原告为取证支出的合理费用240元。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时间戳费用以及超过确定赔偿数额的费用,因举证不足不予支持。
“案子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也要给小微主体留存空间。”田兴表示,卡拉OK经营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应当尊重著作权、依法支付版权费用。同时也要充分体谅乡镇个体户的经营难处,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调低赔偿金额,不让高额赔偿压垮基层小生意,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小微市场主体发展的双向平衡。
记者从播州区人民法院获悉,下一步,该院将持续践行柔性司法理念,打破僵化审判思路,结合市场主体经营实际办案,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为小微经营主体纾困解难,以司法力量护航辖区营商环境,守护基层市场烟火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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