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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地方立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贵州落地见效
  ■潘善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发展轨道。贵州是全国首个出台省级民族团结进步专门地方性法规的省份,2015年颁布实施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在国家专门上位法缺位的历史条件下,率先开展地方民族立法探索,为全省民族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制度效能。进入新发展阶段,如何做好上位法实施性转化,是当前贵州立法实践需要回应的重大命题。
  一、把握地方立法的时代逻辑,聚焦治理短板开展制度创新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属于典型的“促进型立法”,条文以原则性、倡导性、方向性规范为主,重在确立价值导向与制度框架,大量具体实施规则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细化承接。地方立法应当突出“实施性”“补充性”功能定位,对上位法已经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不作简单复制,聚焦地方治理的痛点难点开展制度创新,这构成贵州开展立法修订的法理基础。
  制定全新的《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不只是法规文本的简单修订,更是地方民族事务治理制度体系的系统性重构,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贵州多民族大杂居、小聚居,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积淀深厚,孕育出台江“村BA”、榕江“村超”等群众广泛参与的民族交往交融实践样本,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元社区“和和美美一家人”互嵌式社区为全国互嵌式社会建设提供贵州经验。全省全面推进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三项计划”,实现市(州)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全覆盖。与此同时,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也存在一定的短板:共同体主题宣传教育载体创新不足;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仍存在差距;基层民族工作机构力量较为薄弱,民族事务执法能力不足。对此,应落实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的实践要求,把行之有效的本土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度,聚焦治理短板开展制度创新,从而为模范省建设筑牢坚实法治根基。
  在单项条例修订之外,还需要推动全省民族法治体系的协同化建构,形成“国家法律—省级条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层级化制度矩阵。对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系统清理修订与主线不相适应的制度内容。积极推行嵌入式立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原则要求,嵌入教育、文旅、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等相关地方性法规之中,实现主线价值在整个地方法治体系的辐射延伸,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着力关键制度供给,推动上位法原则性规范的地方转化
  地方立法的核心要义,就是把国家法律中的原则性、倡导性规范,转化为权责清晰、程序完备、能够回应地方治理实践的具体制度。
  一是法定化多元主体责任体系,破解责任虚化困境。强化“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民族工作格局,划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群团组织、村(居)委会的权责边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保障经费投入;针对基层治理痛点,明确乡镇、街道应当设置民族事务承接岗位与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人大制度监督效能,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监督方式,形成立法、监督有效联动。
  二是完善程序性制度,强化源头治理。一方面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项审查制度,针对公共文化阵地展陈、讲解内容容易过度放大差异性的现实问题,把审查范围延伸至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博物馆展陈、民族题材文艺作品、旅游景区讲解词、地名命名更名等领域,明确起草、审查、备案阶段的审查程序,审查过程应当征求同级统战、民族工作部门意见,从制度源头防范偏离主线的制度供给。另一方面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成效监测制度,由民族工作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构建量化指标体系,对履职缺位的单位可以发出工作提示,实现从事后追责向过程管控延伸。两项制度是贵州地方立法的制度创新,弥补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制度短板。
  三是完善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法治规范。以法规形式确立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的制度导向,对城市地标、公共场馆、文旅展陈、重大节庆礼仪作出引导规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嵌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社会教育,深化“推普兴乡”行动,用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概论》教材,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将“村BA”“村超”等群众文体实践的治理经验固化为法律规范,鼓励各地发展“村晚”“村戏”等群众文化载体,深度挖掘长征红色文化、屯堡文化以及贵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史料,推动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四是建构各民族全方位嵌入的制度机制。总结金元社区互嵌式建设实践,在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制度设计中,保障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健全跨区域流动人口流出地、流入地双向联动服务管理机制,保障各族流动人口平等享有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十进”载体,推进“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引领工程,推动各族群众实现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全方位嵌入。
  五是细化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的法律规则,明确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券、项目资金向民族地区倾斜,健全省内对口帮扶机制,深化东西部协作。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向民族地区延伸,做强特色农业、文旅康养、民族医药、数字经济、清洁能源等优势产业;坚持保护优先,规范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落保护开发,规避片面商业化开发风险。补齐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短板,完善人才引育留用、生态补偿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以法治保障民族地区迈向共同富裕。
  六是健全民族事务依法治理制度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将民族事务治理全面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深度融入贵州本土基层治理载体“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柔性治理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理顺民族事务行政执法机制,明确市州设立专门执法岗位,区县依托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接民族事务行政处罚职能,落实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补齐旧条例执法规则缺失短板。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构建民族领域风险源头防范机制。
  三、健全配套实施机制,实现良法向善治有效跃迁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但促进型法规的实施,离不开配套制度的协同支撑,应当构建“立法—政策—实施—监督—评估”的全链条闭环机制。第一,压实层级化责任链条,充实基层民族工作力量,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成效纳入党建责任制、意识形态责任制、巡视巡察、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法规实施效果评估。第二,构建一体化宣传教育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纳入“九五”普法规划以及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学法清单,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统筹新媒体传播与实体阵地建设,有形有感有效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贵州故事。第三,强化财政、项目、人才综合保障,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向民族地区倾斜,缓解地方配套资金压力;落实“四个特别”干部标准,完善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才、乡土人才选育引进制度。第四,建立常态化法规政策清理机制,对照国家上位法持续清理各类制度文件,实现中央精神、国家法律与贵州地方法规体系的有机衔接。
  结语
  贵州作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地方立法的先行省份,当以此次《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为契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把本土治理实践转化为权责明晰、可执行、可监督、可考核的法律规范,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民族团结进步新篇章,为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作者潘善斌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2026年全省统战理论政策研究重点课题《〈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实施与配套法规政策完善研究》(项目号:ZDKT2026-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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