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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油基地勘实情 田间调解化纷争
本报讯(记者 陈景雄)近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现场搬到茶油种植基地。承办法官通过现场勘测、丈量受损土地、清点受损茶苗,查明纠纷事实,就地开展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石某当场赔偿原告梁某财产损失1.1万元,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今年2月,梁某在从江县庆云镇寨全村承包的茶油种植基地种下茶苗。同年3月,石某因砍伐林木需要,在未与梁某协商的情况下,开挖进出木材的便道,造成基地部分土地受损,1280平方米种植地被毁,640株茶苗受损。梁某多次要求石某购买茶苗、帮助复垦,双方协商未果,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37432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纠纷涉及农村土地经营和乡邻关系,决定不局限于法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官带上卷尺,与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涉案基地,逐段测量便道长宽,清点受损茶苗,查看土地现状,核实损失情况和复垦条件。
“土地怎么毁的、茶苗损失多少,先到现场看清楚。”勘查过程中,法官结合现场情况,向石某释明民法典关于侵害他人财产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其未经同意毁坏茶苗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引导梁某综合考虑乡邻关系、实际损失及对方履行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方案。
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在涉案茶油基地现场达成协议:石某赔偿梁某财产损失1.1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从法庭到田间,变的是调解地点,不变的是依法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办案准则。从江县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针对农村纠纷的特点,把事实调查、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融入群众生产生活场景,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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