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办理一案”到“治理一片”,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履职尽责。该案中,像毛某这样“熟人介绍”“电话订货”等进货方式基本上是各家经销商的常规途径,其间暗藏的经营风险以及依法维权的难度,常被各家商户疏忽。针对商户的诈骗行为与其他诈骗行为有什么不同?法律上提供了哪些保护?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该案的办案干警——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李飞。
贵州法治报:经销商通过“熟人介绍”“电话订货”等方式采购大批量货物,有什么法律风险?
李飞:现在很多商户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大批量进货,多年来,这已成为大家默认的行业通行模式,不签订合同,然后价格、货物数量、打款等都是在电话里约定好,这种方式有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如果货物质量、规格不符,经销商在举证上有困难;其次是违约责任认定上,不好认定;最后是可能导致钱物两空,给经销商带来经济损失。
贵州法治报:本案中,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王某东因合同诈骗罪入刑,但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仅为口头约定,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什么法律依据?
李飞: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在主观上均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均要求“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财物。
两者的核心区别之一是侵犯的客体(法益)不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单一客体);合同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除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复杂客体)。合同诈骗罪因破坏了市场信用和交易秩序,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大于普通诈骗罪。
该案中,王某东与毛某并未签订纸质合同,但是,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双方通过电话沟通,明确约定了白酒代购的货品、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核心交易内容,达成一致合意,合法成立口头买卖合同,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经济交易合同范畴。王某东依托双方口头达成的代购合同,虚构低价货源、货品降价、产品即将停产等事实,诱骗毛某基于履行代购合同的认识持续转账付款,其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此外,王某东称自己为“暂时挪用”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暂时挪用资金要求行为人具有真实的履约意图、具备后续归还能力及归还意愿,无非法占有目的。但该案证据证实,王某东在收到货款前已负债累累,根本不具有履约货款的经济能力,且在收取货款后用于赌博肆意挥霍,自始没有履约或归还货款的主观意愿,其行为属于以代购之名,行非法占有财物之实,非临时性的资金挪用行为。
结合王某东在赔偿毛某经济损失上数额极少,综合整个犯罪事实,我们才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量刑建议。
贵州法治报:案件办理结束后,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对近五年涉及酒水交易的经济纠纷和诈骗案件进行梳理,总结了一些常见的诈骗套路和风险预警指标,请介绍一下详细情况?
李飞:我们梳理后,酒水代购行业常见的诈骗套路及风险指标有4个方面:第一种是稀缺涨价诱导套路:虚构老酒配额、厂家停产、内部低价渠道,宣称年后大幅涨价,制造“限时抢购、名额有限”紧迫感,催促经销商一次性大额转账。本案王某东即采用该套路连续三次诱骗转账。第二种是小额履约获取信任套路:前一二笔小额订单正常交货、让利优惠,建立信任后,再抛出大额虚假货源,收取货款后失联、挥霍资金。第三种是虚假资金周转借口套路:以“囤货垫资、厂家锁货、活动冲量”为由,要求全款预付,承诺短期交货,实际无货源,资金用于赌博、还债。第四种是熟人圈层包装套路:依托行业朋友、经销商介绍,利用“熟人靠谱”心理降低商户警惕性,无书面合同、无担保直接收款。这些套路我们都已经向商户进行宣传,提醒他们注意避坑。
贵州法治报:目前,余庆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了一方酒水行业规范发展,护航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后,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如何持续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李飞:持续深入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耕良法善治,激活营商百业“万象更新”,是我们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今后,我们将继续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理念,不断深化法律监督职能,持续聚焦重点民生行业,以办理个案为契机,在严厉打击市场交易诈骗、违约侵权等违法犯罪的同时,通过检察建议、监督治理、靶向普法等综合履职,护航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让公平公正可感可触,持续为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赋能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