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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马涛遗失道路运输证正副本,车号:贵AG9572,声明作废。
  ●李金梅遗失警官证,证号:0168168,声明作废。
  ●铜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张翼律师,因个人原因将贵州省司法厅2019年2月19日颁发的律师工作证遗失,执业证号:15206201760912246,执业证书流水号:No.30118773,现声明作废。
  ●胡华炜遗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印章,注册编号/执业印章号:5200124-CN001,有效期:2027年6月30日,声明作废。
  ●贵阳真可一家电维修有限公司遗失财务章、法人章(曾亮),声明作废。
  ●张宏琴遗失贵AD88294道路运输证声明作废。
  ●苟永平遗失导游资格证,证号:DZG2020GZ10740,声明作废。
  ●何兴碧因保管不善,将黔(2022)石阡县不动产权第000047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遗失声明:购房人吴秀军,身份证号52242319980815977X,购买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沙文镇凉水村幸福小区1栋2单元3楼4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首付款收据(金额44432元,收据号5838587)尾款收据(金额103000元,收据号0001768)现声明以上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吴秀军2026年9月10日
  ●贵州骏凯运输有限公司贵CG5109证号520302021758,贵CG2043证号520302021756营运证不慎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领取提存款公告
  刘遵、智睿军、智根生、王顺琴:
  依据【赔偿依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筑刑一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存人王云凡、许鳅文(以下简称“提存人”)的委托代理人杨道云于2026年9月9日将应赔付给您/你们的款项人民币共计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提存至我处。请你们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前来我处领取提存款。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领取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11号中山大厦B座6楼贵阳市国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851-85811391
  联系人:孔平
  贵州省贵阳市国信公证处
  2026年9月10日

   调查通知书
  茅调通(2026)001号
  贵州神山云雾茶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日,我镇与你单位签订《项目债权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按照约定,我镇以产业项目补助资金120万元投资你单位,在茅垭镇和平村建设茶叶产业发展项目。投资资金本金所有权归我镇,你单位每年应以不低于投资资金的5%作为利益分红资金支付给我镇,协议有效期五年。财政衔接资金120万元于2022年12月由绥阳县财政局拨付到账。
  你单位除支付了2022年12月-2023年12月首年度的分红资金外,2023年12月至今的分红资金一直未支付,经我镇、绥阳县农业农村局多次催告均未履行义务,你单位行为已严重违反《协议书》第二、三条的约定,导致《协议书》目的已不能实现。
  现我单位依法对该案件进行调查,请你单位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债权投资协议书》;
  (二)专项120万元财政衔接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三)你单位相关工商档案登记材料、茶叶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你单位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单位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认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程菲 联系电话:0851-26320010
  绥阳县茅垭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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