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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梦婕(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在实践中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把自己制作的美术作品署上他人姓名,假冒他人作品出售;第二种是将第三人的美术作品署上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的作品出售,从中牟利。第一种情况下,行为人买来临摹人画好、落完名家签名以后的字画并对外出售;第二种情况下,行为人买来临摹人画好但未落款的字画,使用假冒名家印章落款后进行对外出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乐璠(全国工商联文物艺术品研究会会员、中国古陶瓷研究会会员)
  如何治理直播间假字画乱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乐璠提出三点建议:首先,应压实直播平台主体审核责任,要求直播平台强化书画古董类目入驻资质审核,严控无资质主体随意开播售卖名家字画、古董藏品,完善事前准入、事中巡检、事后追责机制;其次,多部门应联动打击黑色产业链,通过联合执法,全链条打击假画生产作坊、虚假证书制作窝点、直播团伙,区分合规原创画作售卖与仿冒名家诈骗行为,精准打击违法主体;最后,应通过权威媒体开展收藏科普引导,破除低价捡漏一夜暴富的错误认知。
  针对普通消费者,乐璠给出三项实用的避坑指南:摒弃捡漏幻想,理性看待收藏价值;拒绝私下场外转账,坚持通过平台合规渠道交易,留存维权凭证;核验鉴定证书资质,不轻信来路不明的“权威认证”。
  (本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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