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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手机管理策略与语文教学的有效结合
从“建房安置”到“治理服务”:以政府职能转变推动贵州城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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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何茂旭 张智勇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自7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领域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这部促进型法律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更加系统的制度规范。法律已经施行,如何准确理解其法治价值并推动法条转化为治理效能,成为当前需要回答的重要实践课题。
一、法治定位:从政治共识到制度规范的跃升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法律第一条明确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立法目的,并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意味着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进一步通过国家立法转化为稳定、明确、可遵循的制度规范。
从体例上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设序言和7章,共65条。序言阐释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的历史逻辑和价值基础;总则确立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三章分别从精神、社会和发展维度作出制度安排;“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则进一步明确工作格局、主体责任和行为底线。由此形成价值引领、制度促进、责任保障相互衔接的规范体系。
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法律鲜明体现了促进型立法的立法理念。促进型立法区别于传统的管理型立法,其核心不在于管控与惩罚,而在于通过引导、激励和协商等方式,推动社会主体自觉践行立法目标。在民族团结进步领域,不仅涉及制度问题,更是人心问题,需要春风化雨式的持久涵养,促进型立法模式尤其契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长期性、系统性和群众性特征。
具体而言,法律在柔性促进与刚性约束两个维度上实现了均衡配置。一方面,对于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核心任务,本部法律主要运用支持、鼓励、引导等规范形式,为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设定积极目标,并提供政策支持、财政扶持、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制度工具,以此激发各方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法律并未弱化强制效力的刚性底线。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中的失职行为,对于民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等违法行为,以及网络空间涉民族因素的不当信息传播,草案均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划定了不可触碰的红线。柔性促进与刚性约束相辅相成,构成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法治格局,使民族团结进步既有温暖的价值倡导,又有清晰的法治边界,从而为新时代民族工作提供了兼具感召力与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二、现实回应:法律实施的基层落点与治理关切
法律从制定到实施,关键在于把原则性规范转化为可执行、可感知的治理实践。结合基层民族工作实际,当前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推动基层工作从“有法可依”进一步走向“依法履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了地方各级统战、民族工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职责,并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作出规定。基层贯彻法律,不能简单增加活动数量、材料台账,而应把法定职责嵌入社区治理、公共服务、矛盾纠纷化解等日常工作,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顺畅的落实机制。
二是把法律宣传从集中宣讲转向常态普法。法律明确每年9月第四周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同时要求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面对网络传播碎片化、信息来源多元化的新特点,应更加注重用群众听得懂、愿意听的语言释法说理,准确阐明增进共同性与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辩证关系,防止对法律条文作标签化、片面化解读。
三是做好国家法律与地方制度的衔接。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涉及教育、文化、就业、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多个领域,需要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协同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同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对贵州而言,应结合国家法律的新规定,对现行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评估,及时做好立改废释和职责衔接。
四是以法治方式回应各民族大流动、大融居的新趋势。法律对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推动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基层治理应更加注重以均等可及的公共服务、开放共享的社区空间和规范有序的治理机制增进共同性,使各族群众在共同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不断增强归属感和共同体意识。
三、实施路径:推动法律规定转化为治理效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已经进入全面贯彻实施阶段,应在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法定边界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第一,完善地方制度衔接和责任落实机制。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上位依据,对贵州现行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衔接评估,区分倡导性规范、职责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进一步明晰各部门在宣传教育、公共服务、基层治理、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职责边界。对实践中已经形成且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设加以规范、固化。
第二,把互嵌式发展落实到日常治理场景。贯彻法律关于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的要求,应将工作重心更多放到共同生活、共同学习、共同工作和共同参与上,通过优化社区公共空间、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丰富群众性文体活动等方式,为各族群众自然交往、深度交流、广泛交融创造条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也应更加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避免简单以活动数量代替实际成效。
第三,构建分众化、常态化的法治宣传机制。抓住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等重要节点,同时把普法融入日常执法、公共法律服务、学校教育和基层治理,面向干部群众、青少年、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充分运用短视频、融媒体等传播载体,以法条解读、案例释法、场景说法提升传播效果,让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在潜移默化中不断增强。
第四,提升基层矛盾纠纷依法预防化解能力。法律明确要求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准确认定纠纷性质,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实践中应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防止把一般民事、治安或者利益纠纷简单贴上“民族”标签。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有效衔接起来,依法平等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增进团结。
第五,强化监督问责和权益保障的制度闭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责任,也对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就业歧视、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行为设置了相应责任,并赋予公民投诉举报权,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机制。贯彻实施中应畅通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等衔接渠道,让权利救济有路径、法定职责有监督、违法行为有追责。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施行,是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对贵州这样一个多民族聚居省份而言,贯彻好这部法律,关键不是把法律停留在文本和宣传层面,而是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基层治理全过程,以规范统一的法治尺度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以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增进共同性,以日常可感的交往交流交融凝聚人心。让法律真正落到社区、学校、企业和千家万户,才能不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坚实而持久的法治保障。
【作者何茂旭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副研究员;作者张智勇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本文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黔东南盐运古道文化遗存研究 ”(课题编号:GCRC2507)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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