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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力护青绿 凉都立法启新程
以“小切口”立法护航“大生态”
从“哪里草好往哪放牧”到自觉遵守红线
法治赋能生态建设 多元视角点赞凉都绿色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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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张可:
以“小切口”立法护航“大生态”
韭菜坪、乌蒙大草原、饮用水水源、六枝河……近年来,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深耕生态领域“小切口”立法,先后出台一批地方性法规,形成了较为丰富的地方立法实践样本。
近日,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张可接受记者专访,围绕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生态立法实践、“立良法”到“促善治”的转化路径,以及与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衔接等话题作了深入解读。
“六盘水的生态环境立法,是资源型城市运用地方立法权推动绿色转型的优秀实践样本。”张可认为,六盘水市坚持“小切口、真管用”,不追求体例大而全,而是聚焦矿山修复、流域治理、山地保护等本地突出问题,累计出台8件生态法规,构建起大气—水体—土壤、河流—山体—景区全覆盖的制度体系,这是“小切口”里见真章——资源型城市的绿色转型样本。
立法过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是一句空话。张可以乌蒙大草原立法为例:立法工作者深入村寨走访座谈,反复平衡生态保护、旅游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诉求,最终让法规真正贴合民情实际。
“更值得关注的是六盘水的‘先行先试’。”张可提到,当地创新“共同决定+条例”模式开展韭菜坪跨市协同立法,破解“一山两治”管理难题;出台全省喀斯特地区首部海绵城市专项法规,为同类地区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与此同时,六盘水还建立起“立法—宣传—执法—监督”闭环机制,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台账督办,推动法条从纸面落到实处。
“空气质量持续向好、流域水质稳步提升、矿山生态不断修复,群众的生态获得感得到实实在在增强。”张可这样评价立法成效。
谈及立足贵州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的目标,地方生态立法如何更好实现从“立良法”到“促善治”转化,张可认为,务必要贯通立法、配套、监督、共治全链条,把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生态治理效能。
“良法并不自动等于善治。”张可认为,一方面,要坚守“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立足贵州喀斯特地貌、矿山遗留、跨区域治理等本土问题开展补充立法,避免简单照搬上位法。另一方面,要完善配套细则、权责清单,打通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张可建议借鉴六盘水经验,用好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手段,常态化开展立法后评估,对滞后于实践的制度及时修订完善。
“共治”同样不可或缺。张可提出,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保障群众的生态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
“地方立法还要统筹保护与发展。”张可表示,地方立法应兼顾民生改善,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动能,为贵州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提及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市州生态立法应当从哪些维度做好与法典的制度衔接?张可提出四个维度——
一是开展法规清理。参照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集中修订生态法规的做法,及时修改、废止与法典不相一致的制度,实现上下衔接。二是做好本土化转化,不简单复制法条,而是将法典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适配山地、跨区域治理的实操机制。比如韭菜坪立法,就是把跨区域保护原则转化为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具体制度。三是协同立法要兼顾统一底线和地方实际,立法之后跟进联合监督,防止“纸面协同”。四是统一法律概念,严格在法定权限内设定法律责任。
谈及实践中需要规避的风险,张可直言要警惕“五大陷阱”:越权降标、制度抵触、形式化协同、照搬上位法、罚则越界。
“上位法守底线,地方立法补特色。”张可表示,市州生态立法要把国家制度设计和贵州实际紧密结合,以高质量立法助力喀斯特地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绿水青山真正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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