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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完成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法治体检”
本报讯(记者 金秋时)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第四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贵州通过数月全面清理工作,已完成《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25件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修改,以及各市州45件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的修改,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同步推进相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等清理工作,确保了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
4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集中清理的工作方案,全面部署了全省法规清理工作。
“我们会同省人大环资委等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等,采取多重清理机制,通过多轮专题会讨论,对现行有效的省级214件地方性法规和20件决议决定逐件逐条进行梳理,并对与有关改革事项不一致、不符合的地方性法规一并进行了清理。”8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经过反复分析研究,省级层面共清理出24件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明显不一致的法规和1件与改革事项要求不符合的法规,对共计25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
针对市州一级,各市、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首先组织清理,提出清理建议,再在省人大民宗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开展清理。省人大民宗委还对民族自治地方现行有效的19件地方性法规、14件自治条例、88件单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3个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已全面完成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修改,剩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修改工作正按程序推进。
截至目前,除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外,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贵州还开展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在全面梳理与法典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71件的基础上,逐一研究提出清理意见,拟修改规范性文件14件,拟废止规范性文件16件。
此外,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法典关于生态环境标准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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