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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不能“打折扣”
长顺一商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获刑二年
■通讯员 彭悦
木质防火门本是消防安全的重要屏障,国家标准要求其耐火时长不低于一小时,而涉案产品仅40余分钟便被烧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长顺县某防火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为压缩经营成本偷工减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伪劣防火门。近日,经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长顺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此前,刘某到贵州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接业务工作,得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与该公司达成协议,将其防火门生产设备、技术整体作价30万元转让给刘某。刘某受让相关设备与技术后,注册成立长顺县某防火门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因其公司不具备木质防火门流向证明开具资质,刘某违规挂靠原贵州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每道门6元的标准支付挂靠费用,违规获取防火门生产销售资质,规避行业监管。
2024年5月,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石某某经兰某某居间介绍,前往长顺县某防火门技术有限公司考察防火门产品情况,双方私下协商实际供货单价为每平方米165元,却在正式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单价为每平方米260元,合同差价部分被用作石某某的返点及违规开票费用。
2024年5月,双方正式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采购1200平方米木质防火门,合同总金额31.2万元。合同订立后,刘某随即组织生产。为进一步压缩生产成本,刘某在生产环节蓄意偷工减料。按照国家规范工艺要求,木质防火门迎火面需满铺整张防火板,而刘某仅在门框骨架周边铺设局部防火板。据刘某供述,其因单方压低供货价格,刻意缩减生产用料、降低生产标准。该违规操作直接导致案涉防火门耐火性能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
2024年9月,重庆市某消防救援局对案涉小区已安装的木质防火门开展首次抽样检测。经消防设备质量检验检测专业机构鉴定,该批次防火门耐火性能不合格,后经重庆市相关部门再次抽检,检测结果仍为不合格。两次检测结果均为案涉防火门耐火时长仅40余分钟,远低于国家强制标准一小时的要求。刘某明知防火门耐火时长的国家合格标准,对两次不合格检测结果均无异议。
2025年4月,重庆警方将该案移送长顺县公安局核查,经长顺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刘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长顺县公安局以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向长顺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细致审查查明,案涉合同约定1200平方米木质防火门总价款31.2万元,采购方实际支付货款32万元。其中,石某某先后三次收受返点共计114973元,兰某某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抽取提成,刘某最终实际到手货款约17万元。根据刘某供述,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刘某系自主决定偷工减料、压缩生产成本,主观违法故意明确。
经核算,刘某实际收款单价约每平方米140元,扣除原材料、挂靠、运输等成本后,最终确认违法所得共计85027元。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刘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明知防火门生产存在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仍为谋取私利故意偷工减料,致使批量产品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6年2月,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6年3月5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全盘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指控意见。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在生产、销售木质防火门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故意偷工减料,导致涉案产品耐火性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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