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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车场被绊摔伤索赔7万元?
观山湖区法院:不支持诉求
  本报讯(通讯员 杨薇)“在停车场里摔了一跤,管理方难道不该赔钱吗?”不久前,赵某愤懑地走进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公司楼下的停车场管理方告上了法庭。然而,法院经审理并没有支持赵某的诉求。
  事情还得从2025年4月28日那个下午说起。赵某当天在公司负二层停车场准备离开时,由于手里拿着东西,一个没留意,被车位挡轮杆绊倒,当场摔伤。
  这一摔,让赵某花了不少医药费。在他看来,自己是在停车场里出的事,管理方就应该负责。于是,他要求停车场管理方赔偿损失7.6万余元。
  被告席上,停车场管理方辩解:“挡轮杆是停车位的标配设施,赵某自己不小心看路,凭什么要我们担责?”
  通过仔细查阅案卷证据材料、调取现场监控、认真听取双方意见,法官查明:事发当天,停车场灯光明亮、视野开阔,不存在管理方应当排除的安全隐患,赵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中,法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将生硬的法条“翻译”成大白话,言语间有对赵某因摔伤造成损害的关心,同时也一点一点给赵某讲清楚,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
  待赵某情绪渐渐平复后,法官温和而坚定地指出,公民个人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任何不小心和疏忽大意,都有可能让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最终,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虽然输了官司,但赵某在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中,慢慢解开了心里的“疙瘩”。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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