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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护航民族团结进步新征程
声入典章,生有所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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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入典章,生有所护
——生态环境法典中的“声”与“生”辩证法
■ 方印 顾敏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法典将于今年8月15日起施行。在这部鸿篇巨制中,有两个同音不同义的字格外值得咀嚼:“声”与“生”。前者关乎表达与参与,后者关乎存活与尊严。一字之差,却精准勾勒出《生态环境法典》最深层的人文肌理。读懂这“声”与“生”的辩证法,就读懂了这部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底色。
问:生态环境法典何以“接地气”?
《生态环境法典》的通过引发广泛关注。有人存疑:这部专业性极强的法律,与普通百姓生活有何关联?如何避免成为高高在上的“制度盆景”?问题直击要害。过去环境立法多侧重部门监管、污染排放标准等制度设计,而百姓更关注油烟、噪声等具体的“家门口”烦恼。这些烦恼能否真正纳入法律,此前无清晰答案。对此,《生态环境法典》作出回应。《生态环境法典》通篇秉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价值导向。总则第1条将保障生态环境权益确立为立法目的,第5条明确坚持生态惠民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法典》既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而书,更为千家万户的“烟火幸福”而立。而承载这一民生底色的,正是《生态环境法典》中两个相互关联的制度维度——“声”的制度化表达与“生”的法治化保障。
“声”:当百姓的话成为法治的起点
“公众参与”不再虚置。《生态环境法典》以知情权为基础、参与权为路径、监督权为手段、司法权为终局,构建完整的公众参与制度闭环。总则编第九章专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137条明确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权利,同时压实监管部门信息公开、完善参与程序的责任;第143条要求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等关键工作,必须吸纳公众意见;第145、146条要求职能部门畅通举报渠道、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对实名举报及时反馈;第32条确立了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度完备后需要追问:条文能否真正激活?百姓的“声”能否真正进入法治轨道?实践就是答案。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发布文稿,自《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启动以来,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构建起“线上线下”立体化征集机制。“线上”,毕节市人大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征集信息;“线下”,书面征求30余家市级部门、9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并依托34个市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群众心声。毕节市人大常委会累计收集意见建议100余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上报36条,其中8条被正式采纳,涵盖环境监测、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预防、物种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分别体现在《生态环境法典》第76条、第147条等条文中。安徽宿松县同样坚持民主立法。根据《人民网—安徽频道》报道,该县基层立法联系点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意见征集体系。联动司法局、县科工局等24家立法信息联络站,广泛收集基层群众、一线从业者的真实诉求。联络点还创新推行市县联动立法意见征集模式,依托安庆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开区等部门召开座谈会。会上一线执法人员、法律专家、业务骨干共同研讨,其中“摒弃倍数计罚、设定固定数额罚款”的意见被《生态环境法典》采纳。除了座谈会,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也提出诸多建议。此次入典的15条“金点子”,覆盖执法标准、基层治理、部门职责、法条规范等多个生态法治关键领域。
伴随数字政务发展,生态环境部上线抖音“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小程序,与电话、网页等渠道统一受理环境举报。百姓通过官方账号入口,就能上传视频,提交油烟、污水等环境问题。短视频取证能够补齐文字举报证据不足的短板,进一步打通百姓监督与政府执法的双向通道。
这些实践表明,百姓的“声”一旦被法律承认为“权利诉求”,那就是法治链条上启动公权力的“开关”,这正是“声”的制度化保障的核心要义所在。
“生”:当法律直抵百姓的“家门口”
如果说“声”是过程,那“生”就是归宿。过去工厂排放达标,周边居民仍然闻到异味。生态环境立法如何避免此类“达标扰民”的困局?《生态环境法典》的回应,体现出“达标即可”向“守护安宁”的理念跃升。
聚焦油烟、恶臭等邻里高频困扰,实现治理关口前移。依托《生态环境法典》第249条、第250条等相关规定,法典突破传统末端排污管控模式,强化源头治理,要求在选址阶段落实油烟污染防治要求;明确经营红线,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无专用烟道商住综合楼等敏感区域开设产生油烟、异味的餐饮店铺,强制经营者安装并常态化运行油烟净化设施。
就噪声困扰,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噪声治理,营造共治共享的宜居生活环境。《生态环境法典》第547条明确噪声污染的定义,覆盖工业、施工、交通、社会生活四大场景;第588条细化噪声分类,将健身娱乐活动、宠物饲养、使用家用电器和乐器等纳入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范围;第577条从源头划定“红线”,规范机动车降噪装置标准;第599条压实责任,明确村居组织、业委会、物业负有劝阻、调解和上报噪声扰民问题的义务;第572条明确夜间时段即当日22时至次日6时超标发声即为噪声污染。
针对秸秆禁烧等农村生态治理问题,兼顾治理刚性与民生柔性。《生态环境法典》第246条、第981条构建了“综合利用+科学禁烧”的制度设计,平衡生态保护与农业生产、群众生计需求;《生态环境法典》第170条、171条等条文加大对农村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力度,聚焦城乡黑臭水体整治、农村改厕、农药精准管控、农用地土壤风险防控与修复等重点工作,筑牢乡村生态安全与粮食安全底线。
从“听见”到“守护”:一个完整的法治闭环如何形成
“声”和“生”是完整的法治闭环。每一桩“声”的落地都在加固“生”的防线,而“生”的改善,又激发公众更高的环境诉求。
公众生态之“声”持续高涨,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强烈。《生态环境法典》立足民意诉求,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将绿色低碳融入民生,保障公民在绿色消费、生态保护中的合法权益,实现生态效益与民生福祉的协同提升。《生态环境法典》第31条、第33条首次专门明确法院需强化生态环境审判,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同时将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固化为刚性要求,为民意诉求落地、生态权益保障提供制度支撑。
海量环境资源案件是公众环境诉求升级的直观印证。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25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2.9万件,包括刑事案件2.4万件、民事案件16.4万件、行政案件4.1万件,其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530件。截至2025年底,全国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2500余个,1700余家法院实行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环境资源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3件,发布指导性案例5件,形成制度与案例双向支撑的规则供给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如何确保“声”的渠道持续畅通、“生”的保障持续有力?这需要行政执法的刚性约束、司法救济的及时有效、社会监督的持续发力三者协同并进,形成制度合力。
“声”与“生”的辩证法:法治的底色是人
这部以“绿”为底色的法律,最动人的底色是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是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这部法典通篇在证明,法律的权威不只来自国家强制力,更来自它对百姓的真切关怀。
《生态环境法典》的优势,不仅在于制度的体系化集成,更在于它“听见”百姓声音、“守护”百姓生活。当“声”有了回响,“生”便有了保障。当法律既能包容百姓的碎碎念,又能守护万家的安生,法治便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有温度的制度力量。《生态环境法典》已通过,但“声”与“生”的故事才刚刚开始。这部法律的生命力,最终要由每一个普通人的切身感受来检验。当每一个“声”都能被听见、每一个“生”都能被守护,《生态环境法典》才真正完成使命。
(作者方印系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作者顾敏系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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