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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表兄妹登记结婚,法院:婚姻无效!
本报讯(记者 贾华)近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兰某某于2000年登记的婚姻关系无效。
张某某与兰某某系表兄妹关系:张某某的父亲与兰某某的母亲为同胞姐弟。张、兰二人恋爱后,于1997年生育长子、1999年生育长女,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生育次女。目前三名子女均已成年。
日前,张某某以“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庭审中,兰某某对婚姻无效不持异议,但提出两项抗辩:一是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20余万元应由双方分担;二是张某某离家后,兰某某独自抚养最小子女至成年支出抚养费10万余元,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兰某某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符合民法典明确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该婚姻自始无效;兰某某庭后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对张某某银行账户余额的分割主张,并撤回债务分担诉求;关于抚养费用主张,法院指出:请求抚养费的主体系孩子,而非被告兰某某,同时,兰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孩子十八岁之前的花费,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确认张某某与兰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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