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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四部基层群众自治地方性法规自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张永霞)6月30日,记者从省委宣传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贵州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四部基层群众自治地方性法规”)已于5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省始终把加强基层基础“强双基”作为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的关键举措,聚焦“减负、增收、提质、拓渠、优考”,持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基层群众自治体制机制不断建立健全,涌现出黔东南州三穗县彩虹社区“创新群众自治机制构建基层治理新模式”、铜仁市江口县“五联五创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等一大批基层群众自治典型案例。但随着城镇化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实施,农村“空心化”、城市社区服务半径增大等新情况对基层治理提出更高要求,省级现行法规已滞后于国家新修订的两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相关规定,亟需修订省级基层群众自治地方性法规,以法条形式满足当前村(社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现实需要,为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提供法律法规保障。
  2025年10月30日,贵州成立由省委社会工作部牵头,省人大社会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等8家省直单位共同组成的“组织法实施办法及选举办法”修订和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小组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观念,先后赴安顺、黔南、黔西南、黔东南、铜仁等地实地调研,多轮次征求省直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点和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风险评估会,充分吸纳各方建议,确保地方性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通过多次修改,形成修订草案文本并于3月26日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集中审议阶段,通过再次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反复推敲和推演,最终修改完成草案文本。2026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强化党的领导。明确村(居)委会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主任可由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交叉任职;重要事项须经过村(社区)党组织研究决定,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二是完善组织设置。新增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原则。强化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新增根据需要下设特色文化保护委员会。增加引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职责;完善村(居)委会组织制度。明确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按照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的标准产生,人口较多的社区可以在适当范围内推选产生。
  三是健全选举制度。设立居民选举委员会,明确其组成和职责,实行近亲属回避。放宽选民范围,非户籍人员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经同意可参选,在本社区常住或工作六个月以上社区工作者可参选。明确“被开除党籍、刑事犯罪、涉黑涉恶、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等不得作为候选人。规范委托投票,每人接受委托不超过3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四是深化民主协商与监督。将“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法治化;规范民主协商事项、主体、形式和程序;设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和民主评议。
  五是强化工作保障。明确运转经费和成员报酬标准由县级政府规定并适当补贴,村集体经济收入适当补贴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委会运转。落实减负赋能要求,建立准入机制和“费随事转”制度。从规划、设施、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综合保障等。
  据悉,我省将把学习宣传贯彻国家“两部组织法”、省级“四部基层群众自治地方性法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社会工作部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首要任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力有效地推动基层治理不断取得新发展、开创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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