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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前置思维 守护喀斯特溶洞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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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前置思维 守护喀斯特溶洞生态安全
■ 杜双燕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发展旅游不能牺牲生态环境、搞过度商业化开发。贵州作为我国喀斯特地貌与溶洞资源最富集的省份,现已探明溶洞洞口达4.28万个,岩溶生态脆弱、地质遗迹不可再生,钟乳石形成需数万年,一旦遭到破坏便难以逆转,亟需以严密法治强化保护。2025年6月,荔波县人民法院联合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独山县公安局发布《情阳洞天溶洞群司法保护令》,为全省乃至中国喀斯特地区溶洞司法保护提供了鲜活样本。
一、喀斯特溶洞司法保护令的创新价值与实践效力
传统“先破坏、后追责”的治理模式存在发现、取证、追责、修复等多重难题,无法适配高脆弱、不可逆的溶洞生态保护需求。此次发布的保护令构建“保护令+禁止令+联动机制”的立体化司法保护体系,在保护理念、治理模式、管控机制等方面实现多重创新,达到“四化一体”的实践效力。
一是保护范围复合化,统筹全生态要素管护。将溶洞地质构造、地下水体、洞穴生物、洞内微环境纳入一体管护,严管石体破坏、污水垃圾、珍稀物种生存环境,规范光照、人流与噪音等,实现地质、水体、生物、环境生态全链条保护。二是治理机制协同化,凝聚多方监管合力。建立“法院签发、检察监督、公安执行、行政协同”的联动机制,破解监管碎片化问题,通过联合巡查、隐患排查、联合执法等,消除监管盲区,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全程防控”保护合力。三是管控规则精细化,平衡保护与开发。保护令共13条,兼具刚性约束与实操性。既严禁私挖、违建、非法捕捞等行为,又划定合法开发边界,允许在生态承载范围内开展科普、原生态观光,严控商业化规模,避免破坏性开发,实现生态保护与文旅发展良性互动。四是示范价值凸显化,形成可复制经验。该司法文书具备强制约束力、预防干预力和警示教育力,违法者将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自实施以来,情阳洞天溶洞群已开展联合巡查46次,排查整改隐患21处,处置违法案件6起,办案效率显著提升。目前相关保护模式已在黔南州推广,也为西南喀斯特地区提供了司法参考。
二、当前贵州喀斯特溶洞司法保护面临的法治困境
对照最严格生态保护要求,贵州喀斯特溶洞保护仍存在立法不完善、惩戒不到位、监管衔接不畅、协同机制不健全等短板。其一,专项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完善。现有国家相关法规条款分散、实操性不足,省级专项条例仍在立法筹备阶段,现有地方性法规范畴有限、层级不高,难以覆盖全省海量溶洞资源。其二,惩戒力度不足,震慑作用薄弱。现有处罚以罚款为主,责任形式单一,刑事追责、生态赔偿落实不到位,岩壁刻画、随意丢弃垃圾等行为取证认定难度大,普遍存在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私挖盗采、违规探险等行为屡禁不止。其三,监管衔接不畅,协同机制缺位。溶洞保护涉及多部门,但各单位职责划分不清、信息共享不足,易出现多头监管或监管真空,部分地区重开发、轻保护,过度商业化导致洞内微生态持续受损。其四,预防保护薄弱,司法职能未充分发挥。传统环境司法以事后追责为主,事前风险阻断、源头防控不足,预防性司法、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等功能运用不充分,未能将隐患化解在萌芽阶段。
三、新时代加强喀斯特溶洞司法保护的法治路径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的核心要求,立足贵州喀斯特溶洞资源禀赋,以司法保护令为样本,从立法、执法、司法、监管、共治五个维度系统发力,构建“立法固基、执法从严、司法兜底、科技赋能、社会共治”全链条法治保护体系,切实守护好喀斯特地下生态宝库。
(一)加快专项立法,健全岩溶法治体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为契机,加快推进《贵州省岩溶洞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立法进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溶洞保护范围、分级管控标准、开发准入条件、法律责任等内容,填补省级专项立法空白。修订完善《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细化溶洞保护条款,构建“国家法律+省级条例+地方细则”层级完备、衔接顺畅的溶洞保护法律体系。
(二)强化执法惩戒,提升刚性约束效能
严格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大对溶洞破坏行为的执法力度,依法从重查处私挖盗采、违规开发、污染水体、损毁钟乳石等违法行为,依法加大罚款幅度、强化刑事追责、落实生态损害赔偿,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建立“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联动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与程序,加强信息共享、线索互通、联合执法,形成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高压态势,让制度真正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三)深化司法创新,完善预防保护机制
推广“司法保护令+禁止令+联动机制”模式,将预防性司法理念贯穿溶洞保护全过程,提前介入、风险阻断、源头防控,对潜在破坏行为及时发出司法建议、禁止令,防止不可逆损害的发生。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溶洞破坏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强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判令违法者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推动“谁破坏、谁赔偿、谁修复”落到实处。加强司法案例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提升溶洞司法保护规范化水平。
(四)健全协同机制,构建全域保护格局
建立省级统筹、市县负责、部门协同、司法保障的溶洞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自然资源、文旅、生态环境、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职责边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巡查、共享监管信息,形成保护合力。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统筹溶洞生态保护与文旅产业发展,严格落实生态承载力管控、开发准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杜绝过度商业化开发,推动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
(五)聚力科技赋能,同心共治筑牢根基
运用大数据、物联网、遥感监测等技术搭建溶洞生态动态监测平台,实时监测洞内环境指标,实现智能预警、精准监管、快速处置。加大法治与科普宣传力度,通过景区公示、基层宣讲、校园科普等形式,普及溶洞保护知识与法律法规,扭转错误开发观念,提升群众、经营者与游客的保护意识,营造全民参与、共同守护岩溶资源的良好氛围。
守护喀斯特溶洞生态,是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一环。未来贵州要持续完善全链条法治保护体系,加快专项立法、强化执法惩戒、深化司法创新、健全协同机制、推进科技赋能与社会共治,构建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溶洞法治保护体系,切实守护好贵州四万余个溶洞这一地下生态宝库,以法治力量推动生态保护与文旅产业深度融合、行稳致远。
〔作者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社会研究所研究员、博士。本文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项目“喀斯特地区旅游政区冲突协调模式研究”(GCRC260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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