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法治黔线
第03版:社会与法
第04版:区域
标题导航
装修清单“重复收费”?媒体协调退还2.55万元
车停小区被砸,物业拿“免责声明”拒赔?律师:条款无效
一方追讨物业费 一方反诉退保证金
公益广告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车停小区被砸,物业拿“免责声明”拒赔?律师:条款无效
■ 记者 周睿
6月9日,本报“百姓身边”栏目报道了“贵阳市云岩区金龙星岛国际小区业主停在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后挡风玻璃因外力破损,就责任划分等事宜与小区物业产生分歧”一事,引发网友热议。
该案中,停车场告示牌上的“免责申明”是否合理有效?责任究竟应如何划分?
对此,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澜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超进行解读。
“车主将车停在停车场内,管理公司收取费用,二者之间一般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此外,停车场作为盈利的场所,管理公司对进入停车场内的人员及其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李超进一步解释,该案中告示牌及其内容属于双方保管合同的组成部分,但该告示牌是管理公司为免除自身责任,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并单方面设置的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等规定,该公示牌属于格式条款,内容单方面免除了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合理限制了车主合法权利。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即便进行公示,也无法以此免除自身责任。”李超说。
李超表示,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竞合,即保管合同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二者适用法律依据不同,责任承担方式存在差异。
“在保管合同的角度,停车场管理公司作为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需要尽到相应的保管义务,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车辆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如确实像物业公司陈述的,其是委托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的,物业公司也需要承担责任。”李超说,二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如车主没有缴纳停车费的,车主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停车场管理公司及物业公司可以减轻责任。
“在侵权法律关系的角度,车主的实际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停车场管理公司及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车主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样,二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车主已按规定停车并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李超说。
一般情况下,小区停车场管理方应尽的责任有哪些?
“首先,应做好场地与设施维护,保障车位、通道及配套设施正常使用,对高空坠物、外来抛物等风险区域设置防护与警示,排查安全隐患。同时,应落实安防管理,保证监控设备全覆盖且正常运行,安排人员定期巡逻,制止损毁车辆等违规行为。另外,车辆出现受损、被盗等情况时,保护现场、配合报警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四是规范服务公示,依法公示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
李超建议,业主遇到此类问题时,第一时间要固定证据,留存车辆受损影像、现场环境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沟通记录、停车缴费凭证、保险定损单据等材料;而后可与停车场管理方、物业公司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车主时间有限,且车辆已投保对应险种,可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责任方追偿损失。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