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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空间筑牢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屏障
  ■ 曹波 张钧宜
  “六一”国际儿童节,是向孩子们致以美好祝福的日子,更是审视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重要节点。社会生活日趋向网络空间延伸,网络空间已经不只是未成年人接触信息和开展交流的工具环境,更是影响其身心发展和人格形成的重要成长场域。近年来,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持续加强,相关地方立法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支撑。与此同时,网络环境中的风险形态也在发生明显变化,网络欺凌以及信息泄露、沉迷诱导等问题,都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现实侵害和持续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复杂信息、商业诱导、虚拟身份和智能推荐的判断能力相对有限,单纯依靠自身防范,难以充分应对网络环境中的复杂风险。保护未成年人,必须把网络空间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整体格局之中,推动关爱要求转化为制度责任、治理能力和法治保障。
  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把权利保护作为基本出发点和价值准绳。网络空间虽然改变了行为发生的场景,却没有改变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应当受到充分保护的基本要求。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享有人格尊严、隐私安宁和身心健康等合法权益,线上线下场景不同,并不意味着保护标准可以有所降低。网络行为具有虚拟形式,也不意味着损害后果可以被轻易忽视。网络侵害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往往并不止于某一项具体权益受损,一般会进一步影响其心理状态、交往关系、学习生活和人格发展,并在持续接触和反复传播中形成更深的成长风险。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能只在损害发生后确认责任,也不能只关注已经外化的侵害结果,而应当把风险发现、过程干预和损害修复贯通起来,使保护规则能够在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全过程中发挥作用。坚持权利保护,并不是把未成年人完全置于被动位置,而是在尊重其成长规律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为其安全、理性、适度使用网络提供更加稳定的制度环境,使未成年人既能够分享数字时代的发展便利,又不至于在缺乏必要支持的情形下独自面对超出年龄和认知能力的风险。
  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牢牢抓住平台治理这一关键环节,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真正承担起与其技术能力、经营模式和社会影响相匹配的保护责任。平台掌握内容分发、算法推荐和数据处理等重要入口,其产品设计和运行规则直接影响未成年人能够接触什么内容,形成什么样的使用习惯,并决定其在权益受损时能否及时获得回应。面向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不能以用户协议、一般提示或者事后删除替代实质保护,也不能以技术中立或者用户自主选择为由回避管理责任。平台保护义务的重点,不在于形式上是否设置相关条款,更在于相关机制能否在真实运行中对未成年人发挥有效保护作用。对网络平台而言,保护未成年人不应是附着在产品之外的合规说明,而是应当成为产品设计和服务运行的基本前提。平台在追求流量增长、提升用户黏性和优化商业收益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评估相关功能对未成年人可能产生的影响,防止经营逻辑对保护要求形成挤压。平台技术能力越强,用户规模越大,算法影响越深,其对未成年人认知形成和行为选择的影响也越明显,承担的责任就理应更大,相应的注意义务就应当更具体、更严格。只有把未成年人保护要求落实到产品设计、服务流程和日常管理之中,使其成为平台运行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平台治理才能真正转化为持续有效的保护能力。
  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推动家庭、学校、平台和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有效衔接,形成稳定有序的保护格局。家庭是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基础生活场域,家庭保护既不能以简单禁止替代教育责任,也不能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放任不管,而应当通过持续沟通和合理约束,帮助其形成边界意识、规则意识和风险意识。学校是未成年人形成价值判断和行为习惯的重要场所,不宜只在问题出现后进行纪律处理或者安全提醒,而应当将网络素养和法治意识培养融入日常教育,使未成年人逐步理解网络空间中的自由表达、信息获取和社会交往同样受到法律规则与公共秩序的约束。行政监管的作用,在于通过规则制定、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置,推动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规范运行。不同主体承担的责任各有侧重,但都不能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缺位。网络风险往往出现在多个环节之间,任何一方履责不到位,都可能造成保护链条松动,影响整体保护效果。只有使各类主体在各自位置上承担起应有责任,并在信息沟通、风险处置和程序衔接上保持顺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才能从分散应对逐步走向稳定运行。
  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兜底和校准作用,依法准确及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并不替代家庭、学校、平台和行政机关履责,而是在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责任承担发生争议或者既有治理机制难以及时回应时,通过案件办理实现权利救济、责任认定和规则确认。司法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网络侵害传播范围广、持续影响强、二次伤害风险高等特点,在依法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范围的基础上,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隐私权益、个人信息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综合保护。司法判断不能停留在对单一行为的形式评价,也不能仅以损害结果是否已经发生作为处理问题的唯一依据。应当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网络传播规律和相关主体履责情况,作出更符合实质保护要求的责任认定。对于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应当依法惩治并注重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对于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短板,也应通过裁判说理和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主体改进规则。司法保护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个案争议的处理上,也体现在通过案件反映出的共性问题,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则更加清晰、责任落实更加具体、治理措施更加有效。
  AI陪伴、深度合成和智能推荐等新兴技术场景,使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面临更加隐蔽和复杂的问题。智能化应用并不是传统网络服务的简单升级,而是以更强的互动性和渗透性进入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并在信息接收、情感互动、关系判断和行为选择等方面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技术应用越接近未成年人的认知世界和情感世界,越需要审慎地设置规则。相关产品不能等到问题集中显现后再被动修补,而应当在产品设计、功能开放、内容生成、身份核验和使用提示等环节预先作出稳妥安排。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的技术服务,应当从必要性、适当性和安全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防止技术便利在缺乏约束的运行中转化为新的成长负担。同时,技术发展不能成为责任模糊的理由,商业创新也不能突破未成年人保护底线,这应当成为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共识。面对技术快速迭代带来的不确定性,未成年人保护规则也需要保持必要的前瞻性,使规范要求能够跟上网络产品和服务变化的速度,避免保护措施长期滞后于风险生成过程。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最终指向的是儿童作为人的完整成长。网络空间改变了孩子们认识世界的方式,也改变了社会守护孩子们的方式。真正有效的保护,并不是把儿童排除在数字时代之外,而是在尊重成长规律的基础上,为其提供清晰的规则、可靠的支持和温和的环境。“六一”的祝福,不应只停留在节日话语之中,更应体现为社会对儿童成长处境的认真凝视。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数字时代保持好奇、学会判断、获得善待,在现实世界与网络空间中都能安心成长、稳健前行。
  〔作者曹波系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硕士生导师;作者张钧宜系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系基金项目:贵州省2023年度社科规划一般项目“轻罪治理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罪 法 律 适用 问 题 研 究 ”(编 号23GZYB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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