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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应“空转”:帮信、掩隐犯罪案件被害人民事权益维护与诉讼监督路径探析
——以刑民协同视角下的追赃挽损机制重构为中心
  ■夏玲 肖丹雅 邹慧敏
  摘要: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中,被害人财产权益救济面临刑事追缴覆盖不足、附带民事诉讼通道阻塞、民事另诉“类案异判”与程序空转等结构性困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虽明确关联犯罪人民事责任,但实体归责分歧、程序顺位争议与执行效果不佳三重困境交织。本文从“刑民协同”视角出发,梳理制度障碍,提出以“作用力+过错+获利”三要素构建差异化责任认定标准,并从支持起诉、执行监督、类案监督三维度完善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力图为破解“刑结民积”困局提供方案。
  关键词:帮信罪;掩隐罪;被害人民事权益;刑民交叉;民事诉讼监督
  一、问题的提出:当刑事判决落槌之后
  “案子判了,钱回不来”——这是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最朴素也最无奈的叹息。帮信罪、掩隐罪案件持续攀升,但刑事案件办得越多,被害人民事权益的“救济真空”反而越突出。
  传统侵财犯罪通过刑法第64条追缴、责令退赔实现一体化解纷。但当帮信、掩隐等关联犯罪从共犯体系中“切割”后,情况发生变化:关联犯罪人虽被定罪,刑事判决却仅追缴非法获利,不包含对被害人损失的赔偿内容。同时,此类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救济通道被阻断。刑法第64条与第36条第1款之间的衔接链条由此断裂。
  被害人被迫另提民事诉讼,却陷入“是否受理”的程序争议和“如何归责”的实体分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提供了规范依据,但从“纸面权利”到“现实救济”,仍需跨越三重障碍。本文核心问题在于:制度障碍何在?民事责任如何确定?检察机关如何发挥监督职能?
   二、制度性障碍:被害人民事权益救济的三重困境
  (一)程序困境:刑事退赔与民事另诉的“两头落空”
  刑事程序内救济空间被限缩。附带民事诉讼排除非法占有、处置型犯罪,本应由追缴退赔解决。但关联犯罪人非直接占有者,判决通常不判其对被害人退赔,仅追缴违法所得。刑事能“追”的范围远小于实际“损”的数额。
  民事另诉面临受理分歧。部分法院以“应通过刑事追缴解决”为由驳回起诉;部分法院则认为刑事未判退赔,被害人有权另行主张权利。深层原因在于“先刑后民”的惯性思维。即使受理,涉众型案件分别起诉消耗司法资源,执行程序再成诉累,最终可能沦为“空判”。
  (二)实体困境:归责标准与赔偿范围的裁判分歧
  目前关联犯罪人民事责任性质存在三种观点:“连带责任说”认为其与上游诈骗正犯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全额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说”主张依行为作用力大小确定比例责任;“获利限额说”则倾向在实际获利范围内退赔。三种观点对应悬殊的赔偿数额——卡主可能因出借一张银行卡面临数十万乃至上百万赔偿,或仅承担数千元“佣金”范围内的责任。
  因果关系评价亦存分歧:肯定方视提供银行卡为诈骗完成的关键环节,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定方认为损失在正犯实施诈骗时已既遂,事后帮助者不应承担全部损失。两种立场折射出刑民思维的深层张力。
  (三)执行困境:“空判”现象与追赃挽损的现实落差
  “空判”现象普遍存在。帮信、掩隐犯罪被告人多为处于犯罪链条末端的“卡农”,经济能力有限,即便法院判决全额赔偿,实际执行到位的比例极低。有数据显示,网络犯罪追赃率不足10%,跨境资金溯源难度极大。同时,冻结资金处置机制不健全,大量涉案资金以冻结状态长期滞留,未能及时返还被害人,资金“冻而不返”使得纸上权利无法转化为现实救济。
  三、理论溯源:关联犯罪人民事责任的规范基础与归责逻辑
  破解上述困境,需要回到规范层面,厘清关联犯罪人民事责任的法规依据和归责逻辑。
  (一)规范基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的体系定位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在规范体系中具有三重意义:其一,填补了主体范围空白,明确将“提供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纳入民事赔偿主体范畴;其二,确认了民事责任独立性,体现民法典第187条“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其三,指向了民法典的适用路径,将归责标准的建构引向侵权责任编,而非简单套用共同犯罪理论。
  (二)归责分歧的实质:共犯从属性与侵权独立性的张力
  实务中归责分歧的实质是两种思维方式的对撞。刑事共犯思维从行为共同性出发,倾向于从整体评价,强调“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连带逻辑;民事侵权思维则从权益侵害与过错出发,聚焦于行为人各自的行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对应关系。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按份责任”规则,为关联犯罪人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的参照框架。两种思维的张力在帮信、掩隐案件中尤为突出:关联犯罪确实在客观上“帮助”了诈骗行为,但卡主的过错程度、原因力、获利数额均与诈骗正犯存在显著差异,令其承担全额连带责任有违比例原则。
  (三)责任边界的划定:以“作用力+过错+获利”为核心的区分标准
  化解归责分歧,应构建层次化的责任认定框架,以“作用力+过错+获利”三要素为核心确定责任范围。作用力要素考察关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仅提供银行卡而未参与后续转移的,作用力相对较小;积极参与转账、套现、取现的,作用力显著增强。过错要素考察关联犯罪人的主观状态:帮信罪的“概括明知”与掩隐罪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在过错程度上有所区别。获利要素考察实际违法所得,可作为责任范围的下限参照——责任范围原则上不应低于实际获利,以体现“不得因侵权获利”的原则,责任上限应与其作用力和过错程度相匹配,避免责任与过错显著失衡。
   四、监督路径: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职能展开
  (一)支持起诉:激活检察机关的职能潜能当被害人诉讼能力不足时,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职能可以发挥重要的补位作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支持起诉制度,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属于典型的诉讼能力不足群体,符合支持起诉的制度定位。检察机关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支持:一是协助调查取证,利用调查核实权帮助被害人获取刑事案卷材料、涉案资金流向等关键证据;二是提供法律意见,就责任主体认定、责任范围确定等提供专业支持;三是指派检察人员出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四是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被害人提供代理服务。
  (二)执行监督:打通权利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检察机关应强化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执行立案的监督,针对部分法院对被害人民事胜诉判决执行立案消极作为的问题,督促及时立案执行。对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推动建立涉案资金快速甄别和返还机制,对判决确定应返还被害人的冻结资金督促及时解冻发还。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监督,对法院不当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不尽责等问题,依法提出监督意见,防止执行程序空转。
  (三)类案监督:以检察建议推动裁判标准统一
  针对“同案不同判”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应从以下维度开展类案监督:梳理裁判分歧点,系统提炼受理条件、责任性质、责任范围等关键分歧点,形成专题分析报告;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建议统一裁判尺度,明确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赋予的民事诉权应予保障,关联犯罪人的民事责任应根据行为类型、作用力、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推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就证据标准、责任认定、财物处置等共性问题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五、制度展望:从“刑民并行”到“刑民协同”
  (一)解释论完善:激活现有制度的潜能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充分激活已有制度的解释潜能:拓宽责令退赔的适用范围,对掩隐犯罪行为人可在刑事判决中探索适用责令退赔,明确在其参与转移的资金范围内对被害人承担退赔责任;灵活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关联犯罪人赔偿被害人一定比例经济损失作为从宽量刑建议的生效条件,促使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主动赔偿;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度扩容,对涉众型案件可探索允许被害人针对责任相对明确的关联犯罪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一个程序中一并解决刑民责任。
  (二)立法论前瞻:构建系统性解决方案
  从长远看,应推动构建更为系统的制度方案:明确关联犯罪人民事责任的比例化规则,建议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对仅提供银行卡等帮助行为的,在实际获利的一至三倍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对积极参与资金转移的,在其参与转移的资金范围内与上游犯罪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立涉众型案件代表人诉讼机制,由检察机关或指定代表人统一行使诉权;完善涉案资金快速处置和返还机制,对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涉案资金可在刑事诉讼终结前先行返还被害人,避免资金长期“冻而不返”。
  六、结语
  帮信、掩隐犯罪案件被害人民事权益维护问题,折射出刑民交叉领域的一个深层命题:当刑事法网日益严密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制度链条不应出现“断裂”。刑事追诉实现的是国家刑罚权,民事救济恢复的是个体财产权——二者应是“相辅相成”的协同关系。检察机关在刑民协同框架下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既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退赃退赔,又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以支持起诉、执行监督、类案监督等方式保障被害人权益。从“刑民并行”走向“刑民协同”,从“纸上的权利”迈向“现实的救济”,检察机关大有可为,也应有所作为。
  (作者夏玲系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作者肖丹雅系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三级检察官;作者邹慧敏系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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