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法治黔线
第03版:社会与法
第04版:平安贵阳
标题导航
花溪法院这波“五维攻坚”很硬核
携手共建平安和谐贵阳贵安
24小时焕新家园暖人心
贩卖“上头电子烟”行不行?检察官:刑!
名为抢“红包”实为洗“黑钱” 两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名为抢“红包”实为洗“黑钱” 两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报讯(记者 贾华)近日,息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微信群抢红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用法治力量斩断网络“洗钱”链条,警示广大群众警惕“轻松赚佣金”陷阱。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7月,朱某某经上线介绍,得知在微信群内使用外挂软件抢红包,帮助上线转移被害人发至红包群的被骗财物,可按所抢金额2%获取提成。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朱某某下载某聊天软件,通过扫描上线提供的微信群聊二维码及自动抢红包外挂,开始从事非法活动。
2024年10月,朱某某结识被告人梁某某,向其介绍上述“生财之道”。梁某某在明知所抢红包资金系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成为被告人朱某某下线,朱某某按所抢金额的1.5%向梁某某返利。期间,梁某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朱某某非法获利4000余元。
息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梁某某明知涉案资金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进行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处罚。结合二被告人具体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追缴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4000余元,追缴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5000余元。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支付普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手段也呈现出网络化特征。微信红包“洗钱”通常以“兼职赚佣金”“轻松赚钱”为名,吸引学生、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利用微信软件的社交属性伪装成正常红包,企图增加转移犯罪所得行为的隐蔽性。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对红包资金来源不明、要求资金立刻转入指定账户、抢红包赚取佣金等协助切断“资金流”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拒绝,切勿因贪图小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