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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上头电子烟”行不行?检察官:刑!
名为抢“红包”实为洗“黑钱” 两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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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上头电子烟”行不行?检察官:刑!
本报讯 (通讯员 陈莉丽 陈人玮)近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多次贩卖含有三氟乙咪酯(俗称“上头电子烟”)的毒品犯罪案件提起公诉。该案件是三氟乙咪酯被列管以来,白云区办理的首例以贩卖毒品罪定罪的毒品案件。
202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班某某与其女友吴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向上线“大哥”购买含有三氟乙咪酯的烟弹后,为牟取利益、赚取差价,又在花果园及解放路等地将买来的烟弹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用于吸食,贩卖次数多达10余次,贩卖烟弹100余个,贩卖毒品情节严重。
案件办理过程中,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侦协办“前沿阵地”作用,依法提前介入该毒品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对影响量刑的证据进行搜集,并及时对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进行审查、查漏补缺,确保了案件精准定性和打击。在审查阶段,针对两名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最终两名被告人均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庭审阶段积极退赃,缴纳罚金。
最终,班、吴二人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年三个月,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
2025年6月20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已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规定将三氟乙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三氟乙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并于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此后非法吸食、持有、制造、贩卖、运输三氟乙咪酯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三氟乙咪酯作为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系继依托咪酯列管后出现的新型毒品替代物,具有相似成瘾性和危害性。根据吸食者反馈,吸食后会出现头晕、站立不稳、东倒西歪等类似醉酒后的状态,大剂量吸食会出现脾气暴躁、呼吸暂停等情况,“上瘾”更“上刑”,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好奇心驱使而掉入毒品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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