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用于民宿的房屋内部房间。(杨女士供图)
金茂观山湖小区内部。 ■记者 周睿 熊曼
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茂观山湖小区居民杨女士求助,称自家楼上住户疑似将房屋用于民宿经营,夜间噪音严重扰民,希望得到媒体帮助。
4月9日,记者前往金茂观山湖小区实地走访。
“楼上住进陌生人”:触发邻里警觉
“今年我和家人过完新年,回家当晚深夜就听到从楼上传来‘咚咚咚’和跑来跑去的声音,当时我们并未多想。但第二天,同层邻居告诉我,偶遇了我家楼上这户的住户,聊天时对方表示是来‘住民宿’的。”得知此消息后,杨女士即刻与物业公司的楼栋管家进行报备。
杨女士告诉记者,楼栋管家将其反馈的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并带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上门检查。“要求其配合办理相关证件后,合法合规运营。”
“住宅可以出租给长期租户,但若是作为民宿,人员流动性大,存在诸多隐患。”杨女士举例,若楼上住房用于开设民宿,住户更替频繁,如果在半夜再有噪声扰民,相关部门的协调对象也仅是当日住户,无法长期有效根治,“住宅变民宿是否需要楼栋其他住户同意?这家民宿的开业是否合法合规?”
记者前往杨女士所说疑似开设民宿的房屋,房门紧闭,门口无标识。
记者看到,在某平台可以看到该处房屋被描述为民宿,虽近日显示“所选日期暂不可订,请更换日期”,但选中4月底后时间段,便可通过软件预订。
治理“多头困境”:“该谁管、怎么管”尚待厘清
记者前往金茂观山湖小区物业公司办公点,进一步了解情况。
“小区业主装修房屋前,我们都会收集并审核其装修设计图,并在其装修时按照方案对照巡查,以防违规更改房屋结构。该户在装修时,未改变套内房屋结构,也符合提交的装修设计图,并无违规和疑似改装为群租房等违规情况。”一名工作人员说,“收到其他业主反映该楼栋某户疑似开设民宿后,我们第一时间向社区、街道等上报,并配合相关部门上门检查。但该户业主表示,此处房屋主要用于出租,且大部分为短租。目前,在相关部门协调下,该户已暂停出租。”
该工作人员表示,已向该户业主建议,在屋内增设隔音用品等,避免夜间产生噪声,影响其他居民正常休息。“若后续确实发现小区内存在未经过合规合法手续开设民宿的情况,物业将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与协调。”该工作人员说。
记者前往该小区所属金茂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
金茂社区居委会在岗工作人员表示,负责该事件的工作人员当日有事不在,且对方较为忙碌,难以通过电话联系。“上周我们配合相关部门检查了一家,已要求对方停止营业,并与其沟通要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后再开业。”但由于负责工作人员不在,无法核实是否是同一事件。
记者进一步询问,若民宿要在小区内进行合法合规经营,需经过哪些手续?
“住建那边有要求的,但是今天负责的同事去别的地方了。”该工作人员说。
记者尝试联系观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咨询相关事宜,接线工作人员表示将请示后接受采访。截至发稿时暂未收到回复。
记者联系到该小区所属辖区观山街道办事处。
接线工作人员表示,接到居民反映情况后,街道办已上门协调该户噪声问题,但关于该房屋是否属于民宿改造及后期整改等情况,街道办并不清楚,建议询问市场监管局。
监管“灰色地带”:谁来定义“住宅”与“经营性用房”的边界
记者联系到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咨询相关事宜。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民所反映的房屋为住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6号)》,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对于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对利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视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另外,根据《无证无照经营管理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应请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记者查询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另外,贵阳市公安局于2025年4月公布《贵阳市公安局网约房治安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订,按小时、按日或者以月租、季租和年租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并表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对网约房按照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对属于旅馆业的,依法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纳入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居民楼里的“网约房”矛盾何解?记者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