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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沃土护春耕
一场无声的庭审,一次有力的“听见”
法院判决让粮田重焕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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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让粮田重焕生机
■ 记者 杨情丽 通讯员 徐露薇
又是一年春耕。开阳县某乡,老张(化名)站在自家“九挑米”田边,弯腰抓起一把松软的泥土,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这块一亩多的粮田,如今庄稼长势齐整,绿油油的秧苗在微风里轻轻摇晃。很难想象,一年前,这里还被从上方塌下来的泥土压得严严实实,整整三年没法正常耕种。
“现在好了,泥土清走了,田也肥回来了。”年近七旬的老张拍了拍手上的土,语气里透着踏实。
这场持续三年的农田妨害纠纷,去年在开阳县人民法院龙岗人民法庭画上句号后,今年终于迎来了真正的“春天”。
两次垮塌泥土挤占粮田
老张是土生土长的杠寨村人。1981年土地承包到户,他家这块名为“九挑米”的粮田,便成了一家九口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他一直精心侍弄着。
2021年,贵阳某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某农业公司)将杠寨村干麻窝的一个高标准农田建设旱改水项目,发包给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建筑公司)施工。施工位置恰好在老张承包田的正上方——同组村民陶某家的一块斜坡土。
2021年底工程完工。可第二年6月,上方新改出来的水田突然垮塌,泥土哗啦啦地落进老张的田里,挤占了大约3平方米。老张一趟趟跑乡政府,2023年6月拿到了2000元困难补助,自己清走泥土,还咬牙砌了一道简易挡土墙。
本以为安稳了。谁知2024年6月,上方泥土再次塌陷,刚砌好的挡土墙被带垮,泥土又一次埋进了他的田里。
2025年3月,老张先是起诉了某乡政府,开庭时才弄明白:这个项目是企业发包施工的,乡政府不是适格被告。他只好撤诉,转而将某农业公司和某建筑公司告到了法庭。
法庭上,某农业公司辩称垮塌是工程结束后其他原因所致,即便与施工有关,责任也应由施工方承担。某建筑公司则未到庭应诉。
法院判决维护群众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2021年底完工,缺陷责任期12个月。第一次垮塌发生在责任期内,第二次虽已超期,但两次塌陷具有连续性,被告未能证明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构筑物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两家涉案公司未能证明工程无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恢复方式,承办法官刘有才现场勘查后认为,修建挡土墙会涉及案外人承包地,且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原则相违背。最终决定:由被告支付费用,原告自行清除塌入田内的泥土。法院酌定清运费3600元,并综合考虑泥土掩埋面积及对耕种的影响,按每年300元判赔三年经济损失共计900元。同时明确,某农业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某建筑公司追偿。
去年4月,龙岗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老张拿到了清运费和赔偿款,很快找人清走了泥土,又补了补田埂,赶上了当年的农时。
如今,一年过去,这片曾被泥土压了三年的农田,彻底缓了过来。老张说,去年秋天收成不错,今年看这苗情,也不会差。
“法院给我撑了腰,不光赔了钱,关键是把道理讲清楚了。”老张蹲在田边说,“谁建的、谁施工的,出了问题就得负责。”
法官刘有才表示,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好事,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一建了之”。因质量缺陷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春风吹过山梁,“九挑米”田里的秧苗沙沙作响。老张站起身,拍拍裤腿上的土,扛起锄头往田里走。这一次,他脚下踏踏实实,心里也踏踏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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