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通讯员 王敏 摄 ■ 记者 王杏
3月25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贵阳召开,两部关乎城乡千家万户自治权利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与《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正式提请审议,成为全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关键一步。
作为国家治理的“神经末梢”,基层治理的效能直接关系着社会稳定与发展根基。近年来,随着全国层面“两法”修订完成、乡村振兴全面深化、城镇化持续提速,贵州现行的村(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已渐显滞后。这两部法规分别诞生于1989年和1990年,虽历经数次修补,但部分条款既与新上位法脱节,也难以适配基层治理的新实践、新需求,更无法为今年下半年即将启动的全省村(居)“两委”换届提供精准法治支撑。在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毕节代表团已正式提交修法议案,推动法规更新势在必行。
为确保修法质量,贵州于2025年10月组建专项起草小组,由省委社会工作部牵头,联合省人大社会委、常委会法工委等多部门协同推进。起草组一方面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精准对标中央精神与上位法要求;另一方面奔赴安顺、黔南、黔西南、黔东南等地,深入村组社区一线,与基层干部、群众面对面座谈,摸清自治实践中的痛点难点,吸纳鲜活经验,在扎实调研基础上形成草案初稿。
立法过程始终贯穿“开门纳谏、汇集民智”的理念。两项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累计收到建议195条,经逐条研判、充分论证,最终吸纳合理意见36条。期间先后召开12次改稿会,对文本反复打磨、精益求精。3月13日,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两份修订草案议案,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奠定基础。
此次修订紧扣贵州实际,全面对标上位法,核心亮点集中在四大方面:
强化党的全面领导,筑牢基层治理“主心骨”。修订草案明确村(社区)党组织对自治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村(居)委会依法履职,允许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委会主任,推动“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将党的领导深度融入基层自治全过程、各环节。
优化民主机制,拓宽全过程人民民主路径。城市社区将提议召开居民会议的居民比例从五分之一降至十分之一,大幅降低参与门槛;新增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明确议事规则,特殊情况可通过网络视频参会,打破时空限制。农村地区增设民主协商条款,依托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等形式,保障村民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完善村务财务公开,支持信息化公开手段,建立虚假公开举报处理机制,切实守护群众知情权。
细化职能职责,适配城乡治理新需求。村委会可增设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下属委员会,新增指导监督未成年人监护人、协助乡镇开展物业管理等职责。居委会则优化设立标准与下属机构设置,同步增加指导监督未成年人监护、协助街道处理物业相关工作等职能,贴合现代社区治理需要。
健全监督与保障体系,提升治理效能。农村层面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明确村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强化村务监督机构作用,规范民主评议与经济责任审计,连续两次评议不称职的成员将终止职务,审计结果必须向村民公开。城市层面聚焦基层减负,将“社区办公用房”调整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并纳入规划,增设信息化建设条款,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效率。
今年下半年,贵州省将启动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贵州将坚持系统立法思维,同步修订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委会选举办法并制定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确保法规与上位法紧密衔接、各项法规之间协调统一,兼顾城乡治理特点,为换届选举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此次两部基层治理法规的系统性修订,是贵州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将进一步规范基层群众自治程序、激发治理活力,为全省高质量发展筑牢稳固的基层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