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法治黔线
第03版:社会与法
第04版:平安贵阳
标题导航
贵阳市积极探索多元解纷新路径
南明区法学会进校园开展“法治有约·护航青春”反诈主题活动
公公欠债去世,儿媳补签欠条未还? 法院:属债务加入,判决还钱
“平安符号”映乡村 警民携手绘和谐
法护童心伴成长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公欠债去世,儿媳补签欠条未还? 法院:属债务加入,判决还钱
■ 记者 贾华
公公去世后遗留一项债务,其儿媳重新向债权人出具欠条,并承诺偿还这笔欠款。后拒绝还清欠款,被债权人诉至法院。
2021年,吴某因经营小卖部需要,向凌某赊购白酒,累计产生货款9299元,吴某出具欠条,承诺于当年年底付清欠款。2022年10月,吴某去世,其遗留该笔债务尚未清偿。同年11月,吴某儿媳林某向凌某重新出具欠条,确认上述9299元债务,并承诺于2023年10月前足额付清。2024年6月,林某及其丈夫向凌某支付了2299元货款,剩余7000元经凌某多次催收,始终未能结清。故凌某将林某诉至息烽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欠款。
庭审中,林某辩称,其对公公吴某生前的该笔欠款并不知情,当时凌某在其家中久坐不走,自己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才在欠条上签字,并非真实意愿。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在公公吴某去世后,主动向债权人凌某重新出具欠条,明确确认债务并承诺还款期限,凌某对此予以接受,该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务加入”的相关规定,林某应当与原债务人吴某共同承担该笔债务清偿责任。
对于林某提出“受胁迫签字”这一主张,法院指出,林某未能提供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林某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知晓在欠条上签字的法律意义,理应预见并承担该行为所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林某向凌某支付剩余货款7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面对他人提出“帮忙签个字”“只是走个流程”等涉及书面确认、承诺类请求时,务必保持头脑清醒,仔细核实相关内容,审慎评估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切勿因碍于情面、疏忽大意或受到误导而随意签字,避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给自己带来财产损失。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