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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堂“看得见、摸得着”的法律公开课
  ■通讯员 刘蒙雨
  “我就是去帮个忙,为啥雷某某没事,我却要交罚款?”江口县某村村民杨某某曾对行政处罚决定有非常高的抵触情绪。这起由非法捕捞引发的行政争议,看似是个案,却触及了一个公众普遍困惑的法律命题:同一个案子,为什么有人受刑事处罚没交罚款,有人被不起诉却要掏钱?法律的红线到底划在哪里?
  案情回放:一次“帮忙”,两种责任
  2022年6月,杨某某受邀参与雷某某在锦江河使用电鱼枪非法捕捞。案件移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后,检察机关严格区分了二人在犯罪中的作用:雷某某作为犯意提起者和主要实施者,被依法提起公诉;杨某某作用较小、情节较轻,依法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然而,不起诉不代表“没事了”。根据《渔业法》相关规定,检察院向渔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对杨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这份“迟到的罚单”却让杨某某感到强烈不公,他认为,主谋雷某某已被判刑却未见缴纳罚金,自己反倒要真金白银地掏钱。
  争议焦点:不是“比谁惨”,而是“认什么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发现,杨某某的心结在于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混为一谈。这场“普法课”的核心,是帮他厘清三个关键概念:
  误解一:“他被判了刑都没交钱,凭什么我交?”
  雷某某被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缓刑)。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意味着雷某某不仅要接受社区矫正,其行为定性也比单纯的行政处罚更为严重。这是一把悬在头顶的“法律利剑”,如果雷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或者有新的犯罪,将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误解二:“检察院都不起诉我了,为什么还要罚我?”
  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结果,意味着“刑事上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绝不等于“行为合法”,也不等于“免除行政责任”。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是两条并行的法律轨道——免刑不免责,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误解三:“我就是不交,能把我怎样?”
  如果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个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扣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及未来贷款、出行。
  案件结果:心结解了,法律意识强了
  刑事处罚的严厉性体现在对人身自由和行为限制上,行政处罚的即时性体现在经济惩戒上。通过检察官耐心释法,杨某某终于明白:不是法律不公,而是自己把不同维度的法律责任混为一谈了。雷某某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自己承担的是行政责任,两者并行不悖,并不存在“谁占便宜谁吃亏”的比较。
  “检察官这么一讲,我就明白了,原来这罚的是我的违法行为。”杨某某心结解开后,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画上句号。
  办案延伸: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案件办结后,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并未止步。针对本案反映出的“行刑衔接”信息不对称问题,检察机关加强与渔业主管部门衔接沟通,协同做好对涉案人员的法律释明,避免类似误解再次发生。
  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广大群众: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法律对此持“零容忍”态度。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无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下一步,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依托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把法律讲透,把人心捂热,让公平正义真正走进群众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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